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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1記者林瑞益/綜合報導

陸頒新廣告法 童星代言成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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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廣告法》禁止未滿10歲的童星代言產品。圖為8月10日,童星左航宇表演蔡依林的《舞娘》。(中新社)
▲大陸新《廣告法》禁止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圖為2008年12月18日,羅志祥代言衛生棉廣告。(CFP)

在大陸各省市的電視頻道上,經常出現童星天天、KIMI、森碟、王詩齡等人的廣告,但從9月1日起,明星代言各類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都不准再出現。這讓星爸星媽們大嘆收入銳減。

因電視節目《爸爸去哪兒》,森碟、天天等人爆紅。但大陸的新規定,今天起,電視、網路等廣告中將無法見到10歲以下童星;各路藝人也不可再「任性代言」,就是接廣告代言須真正使用過該產品,造假將受到行政處罰,3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

《華西都市報》指出,新《廣告法》9月1日起實施,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由於《爸爸去哪兒》在兩岸廣受歡迎,去年一些童星的身價水漲船高,堪稱日進斗金。一名廣告商說,因為幼兒產品市場需求大,童星的收入自然就不在話下。

對於禁止10歲以下童星代言,一方面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則因為童星欠缺獨立判斷事物的能力。

未來在保健食品也不會看到藝人代言,根據新《廣告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允許代言,因為這些都是關係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務,由於人體的獨特性,作用於某個人有效並不代表對其他人有效,廣告代言不具普遍性。

新版的《廣告法》總則中明確指出,違法發布虛假廣告,將被處以廣告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亂發簡訊廣告,對廣告主處5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彈窗廣告須有一鍵關閉,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違反規定可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至於衛生棉等女性用品,明令禁止男藝人代言,過去,台灣藝人包括汪東城、羅志祥、陳柏霖等當紅藝人都代言過衛生棉。陸媒稱,以後再也看不到這些「大姨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