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2月20日宣告川普基於「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的全球關稅措施違法。儘管川普總統暴跳如雷,但終究礙於美國百年法治傳統,被迫改弦易轍,改走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所賦予的權力,對全球貿易對手課以該法授權上限的15%關稅 。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的論點是:雖然IEEPA第203條有授權總統所謂「管制(regulate)…進口(importations)」的權力,但管制進口不代表可以課徵關稅;既然課稅是國會的核心權力,那麼只要法律沒有明確的說可以,就代表國會沒有這樣的授權。如果問題是在「國會有無清楚的授權」,那就意味著如果國會修法,或是其他法律有相關根據的話,總統仍然可以這麼做。本案真正的訊號不是限制總統,而是告訴總統:請改用國會有明確授權的工具。
全球各國暫笑不出來,因IEEPA外,美國的貿易法第122條、第201條、第301條、關稅法第338條,及台灣最關心的貿易擴張法第232條,都可能是川普政府繼續發動貿易戰的法律工具,232條要處理的對象是可能弱化美國國家安全的商品,並授予總統「調整進口」(adjust the imports)使其不再威脅損害國家安全的權力,既美方舉國上下均將高階晶片與台灣地緣政治風險視為高度國安議題,順著川普政府與232條的邏輯:晶片在台灣生產,將威脅且弱化美國國家安全,那美國總統就有「調整(adjust)」的權力。
問題來了。既然IEEPA第203條所用的動詞是「管制(regulate)…進口」,而最高法院已經在本案中明確認為,這樣的法條用語不包含「課稅」;那相同邏輯,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所用的動詞「調整(adjust)進口」,難道就可以包含課稅?
在本案中,執筆多數意見的Roberts法官指出:貿易擴張法第232條的(a)款有明確的提及「稅負及其他限制(duty or other import restrictions)」字眼,就條文體系來說,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可以,IEEPA第203條就不行。姑且不論這裡的文字辯論在邏輯上是否全然成立,但透過本案,美國最高法院再次確認了總統透過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對進口商品的關稅權力,這項權力並沒有明確的關稅課徵上限。這就是台灣仍芒刺在背的最大原因。
2月12日簽署的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在美最高法院宣判後處於尷尬位置。台灣原本受到的32%關稅(後來降至20%),其基礎在於川普政府依據IEEPA的關稅措施;如今最高法院說IEEPA沒有給予總統這麼大的關稅權力,理論上來說20%關稅基礎即失所附麗,就算現在川普政府依據貿易法第122條的授權而對全球都課徵15%的關稅,好像也沒有比ART設定的關稅糟多少(但疊加狀態與豁免項目略有差異)。
另,ART的絕大篇幅在於台灣方面的義務,包括關稅降低、取消配額、農業開放、廢除各類查驗程序等等;美方在第5.4條第8項表達,美國將「考量…優惠貿易安排或其他有利待遇,包括豁免關稅或其他貿易措施」(無隻字片語提到美國限縮或免除單方關稅措施)。
如台灣真的擔憂的是貿易擴張法第232條的關稅權力,那本次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後會是一個契機,讓在野黨的反對聲浪成為執政團隊重啟談判的槓桿,明確的透過ART的文字修訂,降低美國隨時且單方動用貿易擴張法第232條的風險。
執政黨與在野黨不同的角色安排,或可讓賴總統在新春後宣示的朝野合作,為國家對外爭取更多的利基。(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