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社群平台的崛起,網紅透過社群平台分享生活、娛樂等內容,吸引大批粉絲關注。這些流量除了為網紅帶來廣告收益,更以此為基礎發展出直播、業配、代言等經濟活動,網紅經濟利用網路社群平台的高度擴散性,形成新的交易型態及獲利模式。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針對此類新興網路經濟活動,財政部已於114年9月10日公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網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釐清平台間營業稅之課徵方式。
陳惠明提醒,由於這是對於網路新興交易的課稅規範,所以訂有緩衝輔導期到115年6月30日。
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以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原則上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而所得稅法中所規範的執行業務者,尚包括表演人。
陳惠明指出,這次財政部所發布的作業規範,符合營業稅規定之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不適用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以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該規範課徵營業稅。
換言之,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當月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達十萬元或銷售勞務達五萬元(營業稅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