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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6社論

論AI基本法六大盲點與改善之道

 AI基本法於2025年底三讀,象徵台灣在AI治理與發展中,即將加入歐、美、日、韓的領先群。法條中明定遵循七大原則,包含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及問責,算是把「普世價值」涵蓋入內,但為什麼各界還是認為「不完美」?我們認為,以下六大盲點須進一步妥善處理,台灣才能真正在國際經貿環境上,扮演關鍵的戰略角色。

 首先要考慮的是疊床架屋的問題。法條第六條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幕僚作業則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行政院早有跨部會機制,如政委角色,任務編組也多,從民國91年來已有各領域產業策略會議,如BTC、SRB會議,因此新設委員會相關組織規範需明確訂立,且應以「戰略」高度進行討論,否則難免疊床架屋。

 其次是明確界定國家人工智慧的發展綱領。以AI發展速度,行政作業節奏,擬定後的綱領或許會再透過委員會持續修正,但綱領的功能在於細化法律條文,讓執行更明確,「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這些基本法的規範,真的足以與時俱進?不無疑問。

 財政支持面也是需要加把勁的項目之一。AI基本法訂定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持續確保經費符合推行人工智慧政策發展所需,以及對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把支持性的措施文字入法,也要求要有KPI。

 然而,「寬列預算」或許因AI發展既深且快也多元,用意在預留彈性,以達成目標為重,但實務上,政府機關預算編列向來採較為審慎態度,恐有不小的調適空間,何況執行面,賦稅優惠或補助常有「依法行政」一定的門檻,對中小企業未必友善,如何讓資源分配均衡,也是必須思考的關鍵因素。

 第四項要思考的是,基本法上明訂的「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由於AI基礎建設,如主權AI語言模型、算力中心投資回收時間長、不確定性高,「年度成果」可能導致政策偏向短期、表面專案,反而不利長期的打底工作,擬定短中長期明確目標才是基本法願景所向。

 再來看關於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原則等問題。此為法規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相關內容,AI訓練多使用去識別化後的推論數據,雖不直接涉及個資法,卻可能產生族群歧視或偏見。而在深偽等未來可能形成的侵害上,似乎未有更前瞻的防護機制,有待後續配套或作用法納管,否則個資主管機關(個資會)尚未成立,事業主管機關可能因怕觸法限縮數據開放,資料治理天秤可能傾斜。

 最後要提醒的是,關於公平與不歧視原則的處理。法規第四條要求政府應積極運用AI確保勞動者勞動權益,但現實上,AI發展剛起飛,企業已有「預期」縮減人力現象,若僅靠政府預算輔導,欠缺政策誘因引導與強制力,恐難以因應大規模勞動力動盪,未來執行應兼顧蘿蔔與棒子。

 我國AI基本法尋求中庸之道,雖不像歐盟,制定一大堆的紅線,但也有七大原則,確保發展有依據可循,不危害社會,在安全、永續、問責下,讓業者可以自由發揮。然而,在實務上如何將這些理念加以落實,如何化解上述六個盲點,則有待子法修訂時審慎考量。

 既然2026年是台灣AI發展的關鍵年,也是台灣AI發展的轉折點,台灣能否邁入歐盟、美國、日本、南韓這一領先群,取決於政府落實人工智慧之島的施政決心能釋放多少產業創新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