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毛小孩就醫時可使用人用藥品,農業部與衛福部訂定「寵物用人藥管理辦法」,今年7月1日起上路,相關進口配套亦出爐。貿易署於22日公告,新增進口寵物用人用藥品,應先取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發的「動物需用國外人藥輸入審核通知書」。
過去獸醫常遇到寵物用藥不足,部分人用藥品可適用、政策卻未開放的難題,農業部為解決該問題,與衛生福利部會銜訂定「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簡稱「寵物用人藥管理辦法」),並訂於今年7月1日施行;也因此,於去年10月21日請經濟部貿易署配合調整修正輸入規定「406」內容。
貿易署公告,於輸入規定代號「406」內容增加第三點,即:進口動物用藥品,如屬動物治療機構需用國外供人使用的專案進口藥品,應取得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發的「動物需用國外人藥輸入審核通知書」。
貿易署表示,本案計有43項貨品列有輸入規定「406」內容,經洽據財政部關務署,海關實務執行面可配合辦理。
《寵物用人藥管理辦法》規定,當動物治療機構需用國外供人使用之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且國內沒有供應相同有效成分及劑型的人用藥品或動物用藥品者,得填具申請書申請專案進口。同時須檢附原產國或輸出國的市售標籤仿單影本或當地官方核准藥品網站資料,也需提供動物治療機構開業執照,飼主同意書、獸醫師切結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