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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社論

從離岸風電選商制度看ESG的價值與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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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政府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三之三期選商草案,其中特別將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納入評選項目,受到各界關注。圖/本報資料照片

 日前政府公告離岸風電區塊開發三之三期選商草案,其中特別將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納入評選項目,受到各界關注。ESG項目若納入開發商評選標準,實能提升政策正當性,回應社會對永續發展、在地參與及企業責任的期待,是好事一件。然而,近期的討論逐漸偏離ESG主軸,政府似乎希望把ESG等同於在地採購,遂出現以「ESG」之名,行「國產化」之實的政策設計方向。

 這樣的做法,無異於讓已引發高度爭議國產化政策再度「借殼上市」,不僅混淆制度目的,恐怕也將損及台灣離岸風電長期發展的可預期性與國際信譽。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基本問題:ESG與國產化,本質上並非同一概念,ESG也不該被用來為國產化背書。ESG是一套廣泛被國際資本市場、金融機構與企業治理採用的評估框架,其核心精神在於企業能否有效管理環境風險、善盡社會責任,以及建立健全的治理制度。

 相對地,國產化是一種產業政策工具,目標在於扶植本地供應鏈、促進技術移轉與產業升級。由此可見,ESG和國產化兩者在政策目的、評估邏輯與衡量方式上皆有根本差異。倘若將國產化包裝為ESG,不僅在概念上站不住腳,也難以與國際通行的ESG標準對接。

 其次,若以ESG作為國產化的替代路徑,反而削弱ESG的公信力。若ESG評分實質上仍以本地採購比例、特定產業合作為主要加分依據,將使ESG從一套可比較、可檢核的永續指標,退化為產業輔導的工具。當台灣ESG與國際ESG不一樣時,將讓投資人、金融機構等遵循ESG評估原則的利害關係人難以理解台灣制度的真實內涵,不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永續發展。

 第三,從產業實務角度來看,國產化並非促進在地經濟與減碳的唯一手段,甚至未必是最佳手段。在地就業、人才培育、減碳成效與社會溝通,本來就有多元政策工具與方法論可以實現,例如長期維運在地化、在地培訓體系、供應鏈碳盤查與減碳要求、社區參與機制等。若將ESG評分過度聚焦於「是否本地製造」,反而排擠了這些能更直接連結永續價值的方法,形成政策上的錯置。

 最後、也是更重要的是,制度設計必須維持可預期性與一致性。過去政府已多次對外說明,離岸風電區塊開發三之三期將檢討並調整國產化政策方向,並且在2024年與歐盟做出協議,承諾未來選商規則會符合自由貿易框架;若最終以ESG名義重新導入實質國產化要求,將使政策前後矛盾,削弱政府政策承諾的可信度,損及台灣國際誠信。在高度資本密集、投資期程長達數十年的離岸風電產業,這種不確定性,也正是投資方最希望避免的風險來源。

 真正負責任的制度設計,應該是讓ESG回歸ESG,讓產業政策回到產業政策。若政府希望推動在地產業發展,應以清楚、透明、可檢驗的產業政策工具處理,而非將其隱藏於ESG評分之中。政府若希望導入ESG,則應參考企業與金融市場普遍採用的國際標準,涵蓋環境、社會與治理三大面向,並合理設定其權重。

 台灣正站在能源轉型的十字路口,而離岸風電不只是能源政策,更是台灣與國際接軌的重要窗口。三之三期選商規則,應成為制度成熟的展現,而非政策折衷的產物,惟有如此,台灣才能在能源轉型與國際信任之間,走得穩、走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