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正式將「政府撥補機制」及「最後支付責任」入法,並納入至少每三年需進行一次的定期財務檢討機制。也明定積欠的勞保保費、滯納金,不受債務免責等規定。
勞動部指出,這次修法除強化勞保基金財務紀律,也有助確立制度責任歸屬,避免風險外溢,確保勞保制度長期穩健運作,對勞資雙方形成可預期的制度基礎。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修法核心在於穩定勞保基金流量,確保被保險人權益,同時明確政府角色與責任,展現中央政府對勞保制度永續運作的制度承諾。
修法重點之一為強化勞保紓困貸款者權益及確保基金債權,勞動部指出,申請勞保紓困貸款的勞工,可開立專戶存放貸款,帳戶內的資金不會被拿去抵債、扣押或強制執行。
此次修法也明定,雇主欠繳的勞保保費及滯納金,不會因時間久了或適用其他法律而免除,確保相關款項依法追繳,避免勞保基金遭侵蝕,維持制度的長期穩定。
勞動部表示,修法也明定政府每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的法源依據,將「政府預算撥補」及「其他財源挹注與相關收入」列為基金正式來源,並明定須視政府財政與勞保財務狀況,按年編列預算撥補;若年度保費收入不足支應保險給付,政府應適時挹注或補助。
勞動部表示,勞保制度實施逾70年,對於保障千萬勞工生活及促進社會安全扮演著重要角色,政府會負最後支付責任,未來該部也會積極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續編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並搭配多元投資,以增加基金收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之穩健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