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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傅沁怡/台北報導

網紅所得稅新規上路 明年6月30日前為課稅輔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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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所得稅兩重點

 財政部網紅課稅的規範出爐,包括9月訂定個人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提供線上直播勞務的營業稅相關規定,及近日發布的網紅課徵綜合所得稅規範,兩者都是把2026年6月30日以前訂為課稅輔導期,之後即應按新規申報。

 會計業者指出,面臨數位經濟時代,財貨或勞務的供需已由生產與消費的線性關係,轉化為整合至電商平台技術與開發者創作的多維生態圈,相關稅法規範在過去已建構境外電商課稅基礎上,得以延伸至其他創作參與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29日表示,相關所得稅課稅規範適用不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的網紅個人,除明確歸屬的所得類別、所得來源地認定、貢獻度區分及成本費用減除外,並賦予平台業者扣繳協力義務。

 其中對於境內網紅取得我國來源收入,包括平台或收看者位在境內的全部收入(即利潤貢獻度為100%),及平台及收看者皆在境外,而依利潤貢獻度(得依50%推計)區分的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他表示,取得前述依利潤貢獻度區分的非我國來源收入,應課徵所得基本稅額。境內網紅就以上收入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執行業務者(表演人)費用標準(2025年度為45%)減除相關成本費用。

 對於境外網紅取得平台或收看者位在境內,依利潤貢獻度(得依50%推計)區分的我國來源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取得前述依利潤貢獻度區分的非我國來源收入,及平台及收看者皆在境外收入,非屬所得稅課稅範圍。

 陳志愷表示,境內平台及應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為所得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應就給付網紅報酬中,屬於我國來源收入部分,扣繳稅款。其中境外平台的扣繳義務履行,可以自行或委託辦理。

 陳志愷指出,所得稅課稅規範適用於不是營業稅課稅對象的網紅個人,是因為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已具有所得稅法「營利事業」身分,而應適用營利事業的規範來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