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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陳欣文/台北報導

金管會表態 地下匯兌不降低刑度

 立法院財委會3日將審查立委所提出的《銀行法》第125條及第125條之四修正草案。金管會認為,現行法規對非法收受存款及地下匯兌已有完整規範,並具備相對應的刑事罰則;部分修法方向恐造成刑責落差,甚至變相降低打擊地下匯兌犯罪的力道,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金管會強調,針對非法收受存款及地下匯兌,銀行法已定有相關禁止規範與罰則。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更明定,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股東等名義,向多數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給付與本金不相當報酬者,即以「收受存款」論處。

 依現行第125條規定,違反上述條文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逾1億元,刑度提高至7年以上,得併科最高5億元罰金。

 部分立委提案欲將「犯罪所得」定義為實際獲取的費用,例如地下匯兌所收取的手續費。對此金管會指出,司法實務已一致認定「經手匯兌款項金額」即屬犯罪所得,若修法改以手續費認定將大幅降低門檻,不符比例原則,反而削弱打擊地下匯兌效果。

 金管會並引用行政院於去年12月發布的《2024國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散風險評估報告》,其中「地下匯兌」被列為「非常高度」洗錢威脅來源之一。若改以手續費認定所得,由於金額多遠低於匯款金額,恐不利金融秩序與洗錢防制成效,甚至影響我國在國際評鑑的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