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房東如果違反規定提前解約,將處罰則並須補償租客三個月租金。內政部部長劉世芳表示,本次修法以「保障三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為三大方向。
內政部指出,近年租屋族常面臨短期租約與租金調漲壓力,影響基本居住人權,在「保障三年租期」的部分,本次修法擬規範租客享有三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一年內不得再出租。
至於「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內政部表示,為避免租客因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六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確保租金調整合理。
第三個重點則是「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處以罰則。但內政部同時增訂「租霸下車條款」,以保障房東,若租客惡意欠租、妨礙安寧秩序或從事非法活動等,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對於經公證的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內政部18日也宣布「租屋糾紛法律訴訟扶助服務」專案,為協助領有租金補貼的弱勢租屋民眾權益,房客若遇房東以強制搬離、提前解約或苛扣押金等方式迫使其放棄合法權益,且經調解或調處仍無法解決者,9月30日起可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訴訟扶助服務。
內政部去年8月起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住宅租賃糾紛電話法律諮詢服務」,截至今年8月底已累計服務5,164件,平均每月近400件。本次新增租補及租賃糾紛「經調解或調處仍無法解決」者,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