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250917呂淑美/台北報導

上市退票停止買賣 鬆綁

未來上市公司若發生爭議退票,3條件下可豁免停買

image
證交所。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證券交易所決定對上市退票停止買賣大鬆綁!證交所指出,未來上市公司若發生爭議退票,在3條件下可豁免停買:1.在股票列處置股後的三個月內,檢附法院就退票票據所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2.完成強制執行程序;3.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相關證明文件。

 為合宜對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致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之處置,證交所16日董事會通過將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相關條文。

 證交所此次修法主要考量上市公司倘若與執票人,就票據債務遇有爭議,且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應給予上市公司一定合理期間完成恢復交易方法,以避免上市公司因訴訟進行致無法及時完成,經證交所對該上市公司為停止買賣之處置。

 此次修法有三大重點:

 一、倘若上市公司因退票遭列變更交易方法,自列變更交易方法後次一營業日起,只要:1.三個月內檢附法院就退票票據所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2.並完成強制執行程序;3.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相關證明文件,經證交所同意者,就得豁免適用停止買賣。

 二、另衡酌司法審理程序期程及保障市場秩序,增訂但書規定,上市公司若無法於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於3年內完成補正程序者,證交所應停止股票買賣。證交所強調,給予上市公司努力股票豁免停買,最長期期是3年,不是無限期。

 三、若上市公司取得確認票據無效、無清償票款義務之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或其已依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實際清償票款者,增列為得恢復交易方法之事由。

 證交所強調,上述修法除了針對上市之外,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均適用,將修改相關法規後,並陳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