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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社論

防制經濟間諜 應從法律為道德的最低標準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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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國安法修法加入經濟間諜罪之後,處罰加重了卻還出現台積電2奈米技術外洩案,相關規範顯然有再精進、修正空間。圖/本報資照片

台積電2奈米技術外洩案引起關注,高檢署智財分署以涉嫌違反國安法,啟動調查,並在新聞稿寫明「首宗非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案件」,然而,2022年國安法修法加入經濟間諜罪之後,處罰加重了卻還出現此案,相關規範顯然有再精進、修正空間,並該徹底從道德面進行思考。

 我國防範經濟間諜、保護國家產業競爭力的兩大支柱,主要為營業秘密法及國安法。營業秘密法實行已久,開宗明義就是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國安法修法後,則納入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域外使用罪。

 事實上,兩法規範都屬營業秘密,差異就在於「國安」。也就是法條規範的「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及「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說得更清楚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符合國際公約、國防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以及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營業秘密則是非公開、秘密性、經濟價值及合理保密措施。

 就刑度來看,營業秘密法量刑落在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安法至少3年起跳,最重還可能判12年,罰金高達1億元,還可酌量加重。

 國安法上的經濟間諜罪,主要採美國經濟間諜罪及韓國營業秘密保護法、產業技術防止洩漏及保護法立法模式,過去法界對檢警調查取證、二次洩密、技術專業認定、法人組織責任,涉外司法互助,甚至共謀等都曾廣泛討論,也有建議要達到遏止目的,不只國安法有規範的未遂就要受罰,得從預謀開始防範,前置刑事責任。

 而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來談,母法來自國安法,2023年依認定辦法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核定22項關鍵技術清單,2024年再增加10項,現階段共32項涵蓋國防科技、太空、農業、半導體、資通安全等。

 執行面上,國科會每年都會召開技術審議會,包含產官學21人以上的委員,以多數決認定技術項目,但是否提報則由各技術主管機關如國防部、經濟部、數發部、國科會、農業部等,依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關鍵技術的定義提出,技術發展上,通常都會追隨先進國家如美國腳步。

 較有探討空間的是,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範圍參考國際做法,得在產業發展與技術保護間取得平衡,若訂太細瑣怕扼殺產業發展,業者也會有機密保護顧慮,不夠嚴密又怕出現管制漏洞。

 而且關鍵技術重視的是「技術」,資料模型、大數據、製造過程等,雖有其他如資安、個資、智財相關法規規範,仍可能出現法律解釋的模糊地帶。除此之外,像生醫的基因領域,可能攸關國安,卻因商業規模小,還沒發展成領導型技術等經濟因素無法入列。

 這次事件發生在台積電公司上,以其對營業秘密保護的嚴謹程度,絕對不只外界「已知」的禁帶私人手機、儲存設備入廠,或機密分級這麼簡單,也會從「人心」著手。

 此案是主動提出告訴且公開,示警意義大於實質損害,也反映出,就算法律規定嚴格,但技術秘密原本不僅客戶無法得知,就算檢調偵辦也得遵守保密令規定,政府同樣無權知悉細節,僅能依國際上共同認知技術列出管制項目,監理作為實為兩難,要防制經濟間諜,除了機關面對事件盡可能化被動為主動外,以「法律為道德的最低標準」的思維,或能減少現實面的投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