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將於7月31日審查立委提出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容建議,增訂金融機構併購時,須概括承受勞動契約等勞動權益。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於報告中提出4點考量,包含金併法不宜逾越金融監理權限、現行法制已具備勞工保障機制、修法應衡酌法律適用一致性與併購實務彈性、避免影響整併意願與人事整合。
與國際大型機構相比,台灣的金融機構規模相對較小,是一直難以提升競爭力的原因。金管會指出,透過整併擴大規模有助提升國際競爭力,因此台灣自2000年底即陸續制定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等,提供整併機制與誘因。不過,整併決策原則是由併購雙方決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金管會主要角色在於核准及審酌各方權益,特別需要同時考量客戶、員工與股東三方利害關係人利益的平衡。
員工權益保障方面,金管會表示,依據金併法第12條與現行函令,金融機構申請合併時須提具員工安置計畫,並配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實務上也要求併購方與工會協商,並報告安置結果,主管機關亦於核准函中明訂須維持勞資和諧。面對重大整併案時,金管會與勞動部合作,並協調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介入協商,保障勞工權益。
對這次修法建議,金管會提四點考量,一是金併法屬金融機構合併、程序簡化的專法,涉及實質勞動契約的處理,應尊重《勞基法》及主管機關職權,不宜在金併法中規定;二是若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時,存續或新社機構須概括承受勞動契約,將與其他產業採「商定留用原則」不一致。
三是過往金控與金融機構併購實務保障已優於勞基法,若將規定限縮於金融業,恐導致產業間差別待遇;四是強制概括承受舊制人事制度,恐影響併購後的雙方員工和人事制度的整合彈性,降低金融機構的整併,進而阻礙金融機構退場機制的順利運作,也未必對員工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