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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鄭郁平/台北報導

轉/交換公司債 放寬停過期間換認購

 櫃買中心表示,為增進投資人權益並提升公司債投資性及流通性,主管機關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放寬轉(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持有人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得請求(交)換、認購等作業,將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

 櫃買中心提醒投資人,本案新制實施前已發行之轉(交)換公司債,若未完成辦理變更公司債轉(交)換辦法者,仍應依原辦法規定於股東會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停止轉(交)換,即不適用新制;發行人可依主管機關規定程序並檢附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公司債轉(交)換辦法,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即可於股東會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接受申請轉(交)換為標的股票。

 自7月1日起櫃買中心官網「債券」專區項下「重要消息」之「股東會股票停止戶期間須停止轉(交)換債券」,將揭示尚未適用新制(亦即股東會股票停止過戶期間仍需停止轉(交)換)之債券清單,以供投資人查詢了解,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