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放寬未成年人得出借有價證券予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近日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1條之一。證交所表示,將俟「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配合修訂公告後實施。
證交所針對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讓各項授信業務規範一致,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6條內容:明定客戶為自然人者,簽訂「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契約,客戶應年滿20歲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自然人為辦理出借與證券商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契約者,因不具授信性質且無年齡限制,因而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7條,增訂未成年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作業方式。
即客戶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客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客戶尚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