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近日完成修訂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公司,其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證交所表示,此修正將有助於提升資本市場對不同股票面額公司的包容性,未來也將持續因應資本市場發展精進相關規定。
證交所指出,增修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之公司,在計算獲利能力標準或相關財務比率時,改以公司年度決算淨值替代股本,且比率折半之方式計算,據以修訂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
證交所為因應市場多元資本結構發展,並回應建議衡平無面額、每股面額非屬10元及每股面額10元公司申請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近日公告完成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及「營業細則」等八部規章。
證交所並就其獲利能力標準及其上市後監理相關規章進行修正,說明如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國內一般上市之獲利能力標準,是以稅前淨利除以股本達一定比率進行規範,而發行公司如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依公司法第156條第二項規定,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因此,相同發行價格下,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之財務報表所列示股本金額,多較採票面金額股發行者為大。
另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其所得股款高於票面金額部分列為資本公積,其撥充股本之金額將視其面額所訂高低而有不同,為衡平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之公司,與每股面額10元公司申請上市獲利能力之達成難易度,因此,參採主管機關對公開發行公司監理法規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