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資投入運動產業,行政院會22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擴大稅負優惠,提高捐贈重點運動賽事得加成減除額度,從150%增至175%,並將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從5年延長至10年。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運動部將於9月9日國民體育日成立,修法主要目的為建立運動產業發展的投資管道,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並明定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展現國家支持運動產業的決心。卓榮泰指出,政府同時透過賦稅優惠,提高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之誘因,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爭取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考量現行《運產條例》僅有融資輔導措施,此次修法增加「投資」相關法源,協助引進資金投資運動事業,以取得發展運動產業所需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為增加業餘運動職業化機會,修正草案延長受贈年限,明定捐贈「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賦稅優惠期間延長至10年;而無論是捐贈「職業運動業」、「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均可在1,000萬元額度內減除175%。
教育部指出,修法草案參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除可持續提振整體運動產業發展,也能藉此塑造更多台灣品牌賽事,有利於整體運動產業發展。
另為推廣全民運動發展,修正草案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促進全民運動發展的賽事,可享賦稅優惠,但前提是這類賽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以避免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