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金融業第二季財務報告一直具有特殊性,與一般公開發行公司不同。自民國102年起,台灣已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將第二季財務報告的查核方式改為核閱。然而,金融業者仍須進行查核簽證,這主要是因資本適足率計算的需要。依現行法規,金融業需於第二季終了後的兩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而其他行業則於45日內申報核閱報告。
編製財務報告的主要目的係提供企業有用的財務狀況、績效及現金流量訊息,以供各利益相關者決策。核閱準則2410號明確指出,核閱財務報表主要透過查詢及分析性程序,其範圍明顯小於查核。根據審計準則700號,查核簽證要求取得充足的查核證據,這過程需耗費較多時間及資源。目前國際上在IFRS框架下之國家皆採用核閱方式處理期中報表,以便提供即時的資訊。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普遍的作法是僅對年度報告進行全面查核,而期中報表如第一、二和三季因報告周期短及財務狀況變化程度較小採核閱方式;此方式一方面降低因查核報表發布的時間壓力,另一方面也滿足市場對即時性財務資訊的需求。早期國際報告只發布年度報表,隨著市場逐步要求透明度和效率,期中報表成為普遍現象。
此外,台灣保險業將於民國115年首次應用IFRS 17,此為保險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IFRS 17的高複雜度增加了財務報表編製的成本,這對擁有保險子公司的12家金融控股公司尤為顯著。在歐洲和亞洲等已採用IFRS 17的國家,一致反映其查核工作耗時費力,要求為半年報進行查核簽證被認為是一項對資源要求極高的挑戰。
壽險業已於113年金融建言白皮書中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希望重新審視保險業第二季財務報告是否需進行與國際趨勢不同的查核簽證。
同時,金融行動創新法規調適平台銀行組亦有類似的提案,這些提案反映出市場的需求,顯示業界期待主管機關能對此進行研究和調整,以促進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
金融業第二季財務報告以核閱取代查核簽證,不僅能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更能有效降低社會成本,消除因查核所需投入大量人力與時間,造成不必要的過度查核。同時,這項改革將提升金融業競爭力,增強台灣在國際資金流動中的吸引力,並促進整體社會經濟效益。
台灣金融業僅占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約5%。在高度嚴格的監管環境下,國際對金融業核閱的要求顯示監理上無直接必然性。從民國102年至今,台灣已接軌國際會計準則達12年,金融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已穩定並定期上報主管機關,無需透過會計師進行查核檢視。
因此,提議將金融業第二季報告由查核簽證改為核閱,既不違背監管原則,也符合接軌國際會計準則精神,此舉合理且可行,能使財報編製順應國際趨勢,提高效率,並更符合現代金融市場的動態需求。期待主管機關能參考國際趨勢修改相關法令,自民國115年起,金融業第二季財務報告全面採核閱方式發布。這不僅能降低業者負擔,也能使台灣金融業更有效地與國際標準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