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近日預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子法修正草案,並公告將具市場主導力量的四家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及子公司共12家依法納管。此一突破立專法管理的傳統思維,採透過既有法律的授權解釋,逐步納管融資公司高風險業務,可謂務實且創新,惟對於普惠金融等面向的影響,監理模式的設計上仍應充分考量。
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非受金融監理之特許行業,且因為業務多元,涵蓋短期融通資金、融資租賃、債權讓與、分期付款等,並依對象分為個人與法人金融。法律關係橫跨租賃、買賣、借貸等領域,契約與營運模式迥異。此類融資公司,雖然可服務無法從銀行取得資金的個人與中小企業,提升金融服務可近性,卻也帶來掠奪性借貸與消費者保護不足的風險隱患。
非銀行但進行融資業務的公司,確實有助金融普惠,但可能產生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因業務型態與組織規模多元迥異,政府該如何管理,外界一直有不同看法。然不論模式為何,監理設計至少應考量三面向:一、減少對普惠金融之影響,須避免過度監理排擠信用弱勢者的資金管道;二、對消費者保護須周延精準,持續盤點現行法制缺漏;三、不應對監理資源有不當的影響,排擠正常的金融監理。
本次已預告未來將依金保法規定,將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不包括法人)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該法所稱之金融服務業,分階段逐步將市場主要業者納入該法管理。
此外,搭配四個子法修正,針對融資公司為人詬病之痛點,加以明確規範,包括業務招攬與廣告、商品適合度、風險揭露、無過度融資與不得不當催收等,更重要的是,納入正規金融爭議處理機制等,都是落實消費者保護的重要進展。
此作法對普惠金融與監理資源的負面影響較小,且未全面無差異進行納管,大致與上述三原則呼應。但須注意的是,無法涵蓋資本額與機構監理議題,仍有其局限。然目前貿然訂立專法全面納管機構,可能對監理資源帶來巨大不確定性。
國際上,立專法有兩種模式。一是訂定機構式監理專法,即我國討論多年的「融資租賃公司法」模式;另外是規範業務的功能式監理專法,如澳洲為規定企業或個人從事信用活動,必須擁有信用執照或獲得持有信用執照者的授權,採取分級監理,此模式必須先擺脫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理框架,難度頗高。
至於國內許多人主張應立即訂立專法,雖立意良善、但以國內複雜的現況並非最佳途徑。此舉將使我國的金融監理陷入機構管理的惡性循環,且造成監理機關極大的資源負擔。可以想像,若即刻訂定專法,融資公司監理責任可能落在銀行局肩上,但目前除銀行外還要監理電支機構等,對僅有兩百餘人的監理機構,倘將近7千家從事融資業務公司都須納管,將使監理資源難以負荷。屆時不僅無法對融資公司有效監理,對於既有監理資源將產生嚴重排擠,影響金融監理至鉅。
因此,以信用保護為目標,訂定功能式監理的專法,應為努力的方向,但就現階段而言,先解決行為監理與消費者保護的燃眉之急,才是首要任務。
金管會目前採取的是以最少的立法成本,用金保法逐步納入重要業者行為監理的作法,應可務實地解決多年無解的融資公司消費者保護問題,亦與中長期全面監理的期待並不相悖。可持續累積市場資料,待資源充實、共識成熟後,再參考國際經驗,研議是否立專法以涵蓋審慎監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