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去年5月15日已修正公布,公發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是否開放電子簽章也有了答案。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25日指出,不管是主動徵求委託書還是非主動徵求委託書,攸關發行公司股東會的召集及徵求人、股東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業者等權益,影響層面廣泛,經委外研究、證期局調查後金管會決定還是維持現狀採「實體委託書」,而不適用電子簽章。
高晶萍指出,不開放委託書採電子簽章主要有三大理由,一現行的委託書都是由公司印好的徵求書,若採電子的話,難以確認是否為股東本人;二是若書面、電子同時開放,可能會有重複委託效力認定的疑義;三是金管會鼓勵股東行動主義,希望股東「直接」行使權利,且集保已提供電子投票機制,而委託書的行使是間接行使權利,與股東行動主義背道而馳。
證期局委外研究後,顯示現階段不建議以電子化方式徵集,且徵詢相關業者等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評估現階段電子化有困難。
高晶萍表示,金管會依電子簽章法第11條第1項及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1授權規定,研擬修正公發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修正重點有二大,一是明定出席股東會委託書的徵求及非屬徵求的相關書面文件須簽名或蓋章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及有關電子簽章之規定。
委託書徵求有分二種,一種是公開徵求、主動徵求,有一定的規範,要公告或廣告給股東們支持或反對議案,取得股東的委託書,另一種是非公開徵求就是非屬徵求,二種都維持現行的實體簽章方式。
第二為銜接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的效力,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2025年5月14日施行。高晶萍解釋,2021年12月10日時發了一個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已修法要全部用電子簽章,因此去年5月15日至今年5月14日失效的函令,將會訂在這次委託書管理規則,為讓法令在5月14日銜接,這次預告期由60日縮短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