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提醒,行政院11月19日公告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條文自11月30日起施行,屆時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登記制度正式上路,最晚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自然人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併科以5,00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簡稱虛擬資產服務商)須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同條第2項授權金管會訂定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金管會研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簡稱VASP登記辦法)規定之虛擬資產相關服務包括,一、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三、進行虛擬資產之移轉;四、保管、管理虛擬資產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五、參與及提供虛擬資產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
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依VASP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之文件及程序申請洗錢防制登記,未完成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自然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對該法人併科以5,000萬元以下罰金。
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登記制度施行前,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VASP登記辦法於2025年3月31日前向金管會辦理洗錢防制登記,並於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登記;屆期未辦理登記或未完成登記者,不得繼續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