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是一場「寧靜的土地使用改革」的《國土計畫法》,能否讓台灣的土地實行50年的《區域計畫法》脫胎換骨,成為關注的焦點。據了解,已修法1次又展延3年的國土計畫,應在明年5月前公告實施,成為全國國土最上位的空間綱要計畫,然而,在上路倒數之際,卻面臨不分朝野喊話暫緩的處境,其間轉折須進一步釐清。
政府預定明年5月前正式公告《國土計畫法》,全國各縣市府也須在期限內,交出國土功能分區圖,但近月以來,不僅部分縣市都出現觀望情形,甚至拋出憂心國土計畫判農地死刑等抗拒聲浪;即便政府上下同一口徑要讓《國土計畫法》如期如質上路,仍可見正面臨一場國土永續和潛在開發利益掙扎的挑戰。
不同於《區域計畫法》零散的編地管制,《國土計畫法》以全國視野高度統籌規劃,將國土分為國保、海洋、農業及城鄉等四區;土地劃區由地方劃設獲核准後,符合用途之土開案,可免除繁瑣的「區位適宜性評估」程序,也變相避免被駁回風險,預期能加速部分開發審議流程。
在《區域計畫法》的開發許可制之下,非都市土地開發行為幾乎可不受上位計畫指導,雖能實現部分經濟效益,卻也間接造成了國土破碎式的小型開發,讓整體土地使用效率降低,且為滿足機能,小區塊開發也難免出現缺乏整體性而重複建設基礎設施等副作用。
進入《國土計畫法》後,被劃分為農業發展地區的農地,將實現農地農用準則;除非是經核定的重大建設計畫,否則若欲變更使用,地方政府須依發展需要,配合每5年的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並調整國土功能分區,或透過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調整為適當功能分區,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雖然《區域計畫法》將走入歷史,但新舊法的轉換過程,則採取相當「寧靜」的手段,配套延續了所有區計法給予的權利、確保既有開發強度,讓土地可維持既有使用,減緩陣痛;但若後續該土地欲改變使用或變更時,則回歸國土法遊戲規則,依法國土功能分區所管制。
此外,雖然四大分區新法管制嚴謹,但初估全國約有1.5萬公頃的土地,可被劃分為城鄉發展地區;未來,已劃定在內的土地,相當於已完成區位適宜性評估,在有開發需要之時可免除重複辦理,降低誤用環境敏感地區而被駁回情形,也改善為人詬病繁瑣程序,縮短部分案件審議時程及費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