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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7戴瑞瑤、巫其倫/台北報導

金管會:非合意併購 傾向採現金

新光金三角戀,史上首次合意併購、敵意併購一起進行,銀行局局長莊琇媛說不排除以此案例作法規檢討來源。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說,合意與非合意沒有哪個優先,但非合意併購若用換股,勢必牽涉到雙方股東權益,金管會傾向非合意併購採現金。

莊琇媛說,非合意併購的程序上只經過董事會,牽涉到可以用現金或換股,如要用換股,勢必併購方要增資,增資應提股東會,中信金用現金與換股,只有董事會通過、沒有經過股東會,依往例,只要公開收購、非合意併購,都以現金為主。

邱淑貞說,現金與換股不同,換股牽涉雙方股東權益,中信金、新光金股東權益皆受影響,換股即股權結構改變,非合意併購用換股,是金管會不鼓勵主因。

富邦金控併日盛金控時雖用現金但有借款,莊琇媛說,金控有槓桿比(DLR)125%規定,即投資可適度借款,但金控規模大,不可能帳上有很多現金,金控有籌資來源像經股東同意拉高資本額,符合規定下現增,等有收購標的時金控可以規劃財務或借款。當初富邦金、日盛金現金收購適用借款,一切皆合規定。

邱淑貞說,雖然金控資本額大,有DLR125%規定,可用籌資進行非合意併購,但初始的10%現金收購後,雙方之後在合意基礎下股東會討論換股也可行,並不是非合意併購就是50%或100%股權全用現金。

非合意併購代表一開始雙未接觸,以董事會做收購對方價格決定,當初立法目的,一開始買10%以上給有意併購方機會,在有基礎股權下跟被併購方談,如果併購方未很了解掌握財務狀況,未來價格如何公平或未來如何發展,一定是後續來談。金管會對併購基本原則是希望維持金融秩序及共同發展,完全的敵意併購如用換股,表示雙方股東沒有說明機會,「希望還是用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