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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魏喬怡、陳欣文/台北報導

環宇法律事務所律師邱淑卿:稅制、收益率是成功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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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顏謙隆

 環宇法律事務所主持合夥律師邱淑卿在專題演講中指出,REITs在我國發展已近20年卻發展停滯,國外卻發展成功,主要關鍵就在稅制和收益率。

 邱淑卿指出,我國REITs市場從2003年7月公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開始,時至今日卻出現發展停滯現象,反觀日本、新加坡的REITs卻發展很成功。邱淑卿分析,主要就是稅制優惠,因為投資REITs可免稅是很誘人的,收益率也是重要因素,像是日本REITs平均股息收益率可達4.43%、新加坡REITs平均股息收益率可達8.1%,也是未來業者在商品設計上要注意的地方。

 信託REITs改為基金型REITs,有四大好處,一是基金型REITs可引入具不動產投資管理專業之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作為管理公司,對於REITs進行積極管理;二、追加募集程序可簡化,不再像信託型還要開受益人大會,另外,允許彈性投資架構鼓勵、確保投資海外不動產也很重要,像新加坡REITs就可投資海外提高收益。

 三、允許REITs進行關係人交易,有利提升REITs資產配置彈性。例如在日本、新加坡發起人對REITs的運作很重要,讓發起人可以進行關係人交易,可活化REITs資產;四是基金型REITs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事業專責管理,讓保管銀行可負責保管與監督REITs資產,權責劃分更明確,不必像過去一樣要負責營運整個REITs。

 邱淑卿指出,未來投信公司可以透過兼營、轉投資或是合資方式參與REITs業務。第一種最省成本,但需設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這對外商來說比較困難,第二種的好處是責任歸屬不同法人主體,但缺點就是成本較高。

 這次修法亦參考新加坡及日本實務運作,確立了REITs發起人在REITs所扮演之重要角色,允許發起人投資REITs管理公司,間接取得管理費收入,亦允許發起人持有REITs的受益權單位,可使發起人與REITs管理公司及受益人之利益更為一致,發起人更有意願把優良標的放入基金資產池,並可達到活化資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