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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9蔣念祖■國立東華大學洄瀾學院助理教授

Uber Eats與foodpanda合併案-四大考慮面向分析

台灣數百萬用戶日常生活仰賴外送服務帶動「快經濟」,若Uber Eats合併foodpanda台灣外送業務,業界點出三大隱憂,包括合併案將整個外送市場趨近壟斷(結合後市占率將超過八成);合作商家對於原本已達30%抽成餐點的平台費問題,由於一家獨大更難談價格;以及外送員更擔心每次35元上下之外送費怎麼調整將來都是業者說了算。

 面對外界疑慮,公平會指出將從市場集中度、結合後併購方訂價能力、合併案協同效果(聯合行為)、市場效益等四大面向進行審查分析。從公平會過去曾禁止之四例併購案來看,包括:1.新台北與麗冠;2.統一與維力;3.好樂迪與錢櫃;4.燁聯與唐榮等,上述四案均為高市占率業者擬進行合併。

 因此,公平會Uber Eats合併foodpanda台灣外送業務之審查勢必亦須相當謹慎。

 一、市場集中度

 因Uber Eats與foodpanda之合併屬於水平結合,且二業者各自市占率、營業額都高,其合併後獨占市場已無疑問。

 從過去公平會禁止結合之四例併購案來看,公平會傾向認為,因市場獨占性過高將嚴重損害市場的競爭機能,且該損害一旦發生即無法回復,應斷斷不能夠容許。

 二、併購後Uber Eats在市場上的單方效果將顯著提高

 所謂單方效果,即指合併後事業單位漲價能力是否因此提高而言。

 在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後,Uber Eats將握有更大市場力,對於餐廳的議價能力、談判能力更高,造成獨大不利效果。

 觀察過去公平會案例,從消費者移轉選擇及其他競爭者之競爭能力而論,結合後高市占業者顯有提高外送服務費用之能力與誘因,對於外送員、店家、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幾乎無任何好處。

 三、併購後聯合行為會造成限制競爭

 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後,市場上立刻少掉一個競爭業者,未來外送平台業者間或許將更容易採取一致性的行為(例如聯合訂價或不競爭協議等)。

 從過去公平會禁止結合之四例併購案來看,公平會將著重審查此面向,避免因市場競爭事業家數減少,而使勾結更易穩固。

 四、併購行為對市場有正面效益?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結合准駁標準為「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然而,從前述分析可知,此合併案對整體市場而言應是弊大於利,甚至會造成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損。

 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案之審查,公平會將依循其既訂之「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審查之參據。除非Uber Eats與foodpanda能提出可合理避免因獨占或壟斷致生之不利益之方法,否則公平會亦無法給予附加條件或負擔之准許結合決定。針對此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孰輕孰重,以及是否民眾期待,相信公平會會做出合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