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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文/簡立宗

Uber Eats 吃熊貓行不行?專家有異見

數位平台併購易造成難以回復損害,主管機關必須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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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左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偉霖、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專案經理鄭嘉逸、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代表王郁揚、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發言人蘇柏豪、立法委員王鴻薇、立法委員鍾佳濱、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立法委員黃珊珊、藍濤亞洲有限公司總裁/當代法律雜誌董事長黃齊元、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陳榮隆、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兼代理院長王健全、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經濟所研究員王素彎、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立達、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林季陽。圖/當代法律提
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代表王郁揚(左起)、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發言人蘇柏豪、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當代法律雜誌社長兼總編輯廖義銘、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立達、國立東華大學洄瀾學院助理教授蔣念祖、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價值拓展中心專案經理鄭嘉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王偉霖、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林季陽、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經濟所研究員王素彎。圖/當代法律提供

Uber Eats宣布以約307億元收購Foodpanda,引發各界關注。當代法律雜誌於8月2日所舉行的研討會中,國內知名專家學者認為,兩大合併市占率遠高於公平交易法獨占定義,針對數位服務平台市場,判斷是否允許合併,應該更具前瞻性,預見可能的後果,更嚴格看待。

涉及消費者、外送員及店家權益 應審慎為之

 「Uber Eats和Foodpanda併購引起廣大外送員的強烈反彈,主要兩大相加,有八成的市占率。」立法委員王鴻薇說,由於應該每個人都使用過外送平台,甚至目前也加入生鮮食品外送,事實上市占率已經遠遠高於官方估計。如何保障外送、店家,以及消費者權益,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資訊或資源不對等情事,勞資爭議不斷,公平會在亦應審慎為之,針對與外送員之間的勞動契約加以保障,這些都有賴相關的法規規範。

專法的框架 將其納入管理

 「併購案不論結果如何,都必須要在專法的框架之下,將其納入管理。」立法委員黃珊珊說,不同於金控銀行或電信合併完還有競爭者存在,外送兩大平台併後僅此一家,無人可以與其競爭。政府該如何納管,不能放任其成為市場上的怪獸。既有三大問題,包括店家抽成比例、外送員的勞工關係及消費者權益尚待解決。這些都需要中央來做統一規範,否則以地方政府的強制力及執行上,頂多只能規範到跟勞工之間的關係,要求相關的處理,消費者只能回歸到消保法,惟有訂出專法來管理,才能解決現行問題。

參考有線電視模式 分區競爭

 仔細觀察外送平台的經營模式,消費者透過平臺去點餐付款,由平台向被指名的餐廳下單付款,然後同時派單,由外送員取餐送餐,與有線電視系統將節目訊號送到訂戶家裡很像。立法委員鍾佳濱說,一樣大量使用公共的基礎設施,金流跟資訊流都是透過政府建置的網路基礎設施,物流外送員使用政府開的道路,這些都是政府用納稅人錢投資的公共設施,也都構成政府介入規管的基礎。

就像當時的有線電視開始系統性服務之後,地方政府因為有了費率審議委員會的權力,也形成了對相關業者權力的制衡和分配和監督跟管理。外送平台可參考有線電視模式,分區競爭,統一由政府納管。鍾佳濱說,當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以避免銀行對消費者的不當剝削,應該也可以參考,由勞動部或交通部介入,要求外送平台跟外送員、餐飲業者及消費者都可以有定型化契約,由公民相關利益團體的監督與管控。

消費者將無選擇餘地

在商言商,所有投資都是要回本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前公平會委員陳榮隆說,什麼樣的大利多願意用這樣的金額來併購,合併後利潤有這麼大嗎?這引起大家的疑慮,包括併完之後價格會不會調漲,三百億會不會想要再短期之內就要回本。兩家在的時候還有很多優惠啊。變成一家就不需要優惠,也不需要任何促銷了,一些難送的地方,包含五樓公寓,稍微偏遠地區,可能就不送了,本來還有一點選擇,兩家合在一起,消費者完全沒有選擇的餘地。

壟斷企業形成 更高壟斷價格 更差勞動條件

壟斷企業形成更高的壟斷價格,帶來更多的市場獲益、更少的受僱勞工、更差的勞動條件。政治大學副教授林佳和說,為均衡平台與工作者之不對等,歐盟平台經濟新指引為將平台與工作者間的關係推定為僱傭關係,由平台負推翻此一推定之舉證責任。當自動化系統作出重大影響之決策,直接影響報酬金額多寡的工作任務獲得,或資格的暫停或終止帳戶、拒絕支付報酬等事項,平台均負有明確的告知義務,包括作成決定之理由。德國聯邦勞動法院判例也認為以完全自動化的機器決定之解僱,應屬無效,這些都值得國內立法者參考。

長久問題沒有解決 讓人更沒信心

外送聯盟要求針對停權要透明,報酬要保障,定型化契約,保險,抽成上限,但是因為長久下來所有問題都沒有解決,讓人對於此次合併更沒信心。台灣外送產業權益促進聯盟代表王郁揚說,目前六都有自治條例,雖然許多概念很好,像新北市有要求業者要公布薪資的計算,但因為地方自治條例層級不夠高,訂了效果不大,沒什麼強制性。目前國民黨跟民眾黨都有提出專法版本,行政院跟民進黨也應該跟進,最好在第11屆的第2會期可以進入二讀審查並通過。

合併的承諾不足以產生箝制

現有的法規很明確無法滿足平台外送產業樣態,平台權力過大,不立法確實無法制衡。全國外送產業工會理事兼發言人蘇柏豪提到,光靠公平會,就算有合併的承諾,是否足以對平台產生箝制?到時平台違法,公平會不見得有膽識去罰兩千五百萬,如果最後只罰百萬來,根本不痛不癢。若要先法制化,再談合併案,也意味著外送平台專法就要快馬加鞭。

過往案例市占率 接近六成即不准

 「依公平會過往案例,合併案結合後市占率接近六成即不准,案如果結合,創新與差異化競爭可能消失。」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立達指出,連家樂福已經變成統一集團的一環,卻不將外送業務交付給同一集團的國內第三大外送,反而與兩大業者合作,顯示外送平台產業網路效應非常高。以前即使在平台的三方,對外送員,對餐廳,對消費者全部都漲,而且這三方都反對的狀況底下也能漲,可見還沒結合之前,就有市場實力,可以單方調漲,合併之後這個力量只會更強,在原本制衡力量原本已經不強的狀況下,又允許兩大平台結合之後,未來將更加沒有選擇。

 目前兩個平台在差異化跟創新,包括簽約的餐廳,演算法或介面上,都各有特色,這些創新跟差異化的競爭,對消費者來講都是好的,一旦合併了,都終將消失。王立達說明,而且接下有沒有新進業者會進來,攸關競爭態勢,這個產業網路效應之強,要經營到一定規模,接近損益兩平,甚至開始獲利,都要有先期的投資及與對外送員補貼,很少有大企業能夠有雄厚財力,成為強而有力的新進業者,提供新的競爭的力道。

合併市占率將超過九成 應以更高智慧應對

根據對外送員的訪談顯示,兩大外送平台市占率超過九成。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經濟研究員/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王素彎說,對外送員來說,之前可以同時在兩家兼職者,合併後工作機會可能減少 。而且,相同里程數,報酬可能降低,此外原本擬推動的福利是不是就不再精進,停權機制改進可能停滯。消費者溝通、申訴、小額消費爭議、問題反映可能變困難。

王素彎說明,僅管可以以禁止結合避免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但是某些禁止結合的案例中,也有一些監管鞭長莫及之處,就像好樂迪跟錢櫃,燁聯與唐榮的合併,有些變成合組辦公室,透過其他方式去參與對方公司經營,這些都需要公平會以更高的智慧來應對。

難謂不具限制競爭效果或整體經濟利益利大於弊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林季陽表示,根據日本獨占禁止法第15條規定,所有會實質限制特定交易領域中之競爭的結合,都是不准結合的。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林季陽表示,在實質競爭面,應考慮到多邊市場下的間接網路效果,將「提高服務價值之結果」或促成「市場獨占之結果」都列入綜合考量。

從日本法來檢視我國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實難謂「不具限制競爭效果」或「整體經濟利益利大於弊」。涉及雙邊或多邊市場之數位平台時,應審慎評估間接網路效果。

傷害利害關係人權益 不符合人民的期待

如果合併案傷害到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又沒有得到正面積極的解決,就是不符合人民的期待。東華大學洄瀾學院助理教授蔣念祖表示,合併案應該彷效公司治理3.0版GRI準則,要求充份資訊揭露,除了正面效果,負面的效果也不能免除。

整體而言,蔣念祖認為,Uber Eats與Foodpanda的合併,未必有利於社會整體利益,也不符合民眾期待。

應維持具有競爭性的業者家數

維持具有競爭性的業者家數,產生競爭的效果,才能促進社會整體的利益,並保障利害關係人權益。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策略長王偉霖表示,UberEats跟Foodpanda合併案可能是公平會有史以來最重要的案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法律中心策略長王偉霖表示,錢櫃跟好樂迪合併,但是大家一個月最多去唱一次歌,可是很多人一個禮拜可能用三到四次的外送平台,可見對台灣民生影響非常大。

 如果拒絕合併,會不會讓Foodpanda經營不下去,限制了兩家公司經營的自由?對此,王偉霖說,Foodpanda用了UberEats二十倍的金額,經營同一市場,如果經營績效是否應檢討一下自我,是否哪邊有問題應加以改善。如果Foodpanda要賣給其他的業者,或出售股份,仍維持其在台灣的經營,仍然維持有兩家業者競爭的態勢,應該沒有人會有意見,而且會樂觀其成。

應更嚴格看待 數位服務市場併購

數位市場的併購需要更嚴格的管制,這已成為歐盟和美國等先進國家的共識。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鄭嘉逸說,如果主管機關錯誤批准了不應通過的併購,將加劇壟斷和不公平競爭。數位市場的資料規模與網路效應,使得壟斷現象難以扭轉,幾乎不可能。

 在未來,即使嘗試結構分離,將兩家公司分拆,也會因眾多政治因素而難以實施。雖然可以制定許多補救措施,但這些措施的有效性可能會隨時間遞減。數位市場變化迅速,可能在兩三年內就發展到難以預期的地步,導致補救措施無法發揮真正的效果。因此,政府應更嚴格看待數位服務市場的併購並加以監管。

 政府應給予公平交易委員會更多資源和權力,以全面監控數位市場,即使在合併後發生不公平競爭或妨礙競爭的情況下,也能迅速採取措施。鄭嘉逸指出,針對新興市場及未來難以預見的市場,判斷是否允許合併,不應僅依賴確鑿證據,政府官員和公平交易委員會應該更具前瞻性,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除了傳統的水平或垂直市場,更應探討兩家公司合併在數位平台市場及可能衍生出的關聯市場,是否會造成損害,特別是涉及大數據分析或演算法的情況,需要進行更多研究,以有效維護競爭,防止數位市場的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