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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侯享/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 立法助科技偵查 打詐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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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作為司法工作者,不僅需處理詐騙案件,對於積極提高公眾對詐騙防範意識也相當重要。目前法院已加強對詐騙案件的審查,特別是涉及大額金額或複雜金融操作的案件。

 此外,透過講座和宣傳活動,司法機構也努力將相關案例轉作防詐教材,幫助公眾識別以避免受騙。

 詐騙手法多元又多變,詐騙者善於利用高科技和心理操控手段來迷惑受害者。像是大學生因上色情網站想找對象發生性行為,受到詐騙者恐嚇威脅公布個資,因擔心自身隱私遭外洩,無奈提供自己的帳戶密碼,這種早期案例凸顯的是詐騙者利用心理操控達到非法取財的目的。

 此外,許多人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協助詐騙者洗錢或處理贓款,直接參與提領金錢的構成要件,成為詐騙及洗錢犯罪的共犯,相關帳戶被用來處理非法資金,從而觸法。這些狀況徒然製造另一種面向的受害者,也讓法律判決所要思考的因素變得更加複雜。

 錢建榮強調,在現今詐騙盛行的狀態下,法律機構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更應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考量被告也可能是受害者的背景、知識程度及在案件中的角色。並對詐騙手法進行深入了解,以確保法律能夠有效保護被詐騙的受害者,打擊詐騙行為。

 另外,針對科技偵查的高科技工具,是否也能提高打詐效率?錢建榮認為,科技偵查在犯罪調查中無疑扮演著重要角色。例如,M化警車、GPS等工具,雖然能精確定位嫌疑人位置,大大提高了案件偵查效率,但科技手段的使用必須謹慎,像是2015年桃園警方曾出動M化車破獲詐騙集團,但高等法院更一審後,法官認為M化警車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最後被逮捕的4人被判無罪確定。這顯示出基層在打擊犯罪時,無法只靠經驗與工具,相關科技偵查的依據有迫切立法之必要。

呼籲制定及適用相關法律時,應充分考慮科技發展的快速變化,並廣泛考量是否有與其他法律相牴觸等情形,避免對公民基本權利造成不必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