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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文/林惟崧

新修勞基法 超過65歲不可強制退休?

 最近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對於65歲強制退休年齡有了新規範,法條加入「強制退休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文字修正,看起來的確放寬65歲的退休門檻,但實際上,強制退休的法律意義並沒有任何改變。

 在這次修法以前,《勞基法》規定勞工滿65歲以前,雇主不得強制退休,不過隨著社會醫療發達、人口結構改變,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65歲以上身體健朗且有意願工作的員工大有人在。實務上,不少勞工與雇主本就會透過協商,來決定是否延後退休年齡。

 但是修法過後,很多人對法條出現了誤解,認為只要經過勞資協商,勞工就可以無理由、無限期繼續工作,公司不能要求強制退休。也有解讀,若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但勞工不願意,雇主應該以資遣方式來辦理。

 事實上,上述兩個案例對法條的理解都是錯誤的。首先,只要勞工年滿65歲,仍然屬於現在法定的強制退休年齡,這次修法是明確賦予勞工向雇主協商的權益,勞工可主動表達想要繼續工作、貢獻專長的意願,雙方坐下來進行談判是否延後退休年齡,如果雇主不同意,協商破局,雇主還是可以發動「強制退休」的法律效力。

 而雇主也有權利選擇是否發動「強制退休」,若雇主有意願讓勞工繼續工作,那勞雇雙方就可以按照公司自己的治理原則,由勞工自主選擇是否要退休,或是依照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進行。

 舉例來說,一名65歲的外商主管,想要繼續工作到70歲,一周只上班三天,但老闆暗示主管應該退休,雙方就可以進行協商,包括工作內容、薪水。若老闆表達同意延退,並認可新調整的工作內容,那主管可依此工作到70歲;但若老闆想要提拔新主管,也能夠不同意這個要求,並依照規定片面要求主管辦理退休。

 若這名主管還是不想退休,老闆應該用資遣的方式嗎?答案是不用。因為這名主管已經達到法規的強制退休年齡,而且退休與資遣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雇主不能以資遣的方式來辦理主管的退休問題。

 另外雇主要注意的一點,就是超過65歲的勞工若繼續在單位上服務,工作也沒有改變,就不能單方面要求降薪、減少特休、獎金等福利,否則會違反《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的規定,最高可以處罰雇主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名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