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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2文/蔡淑芬

安永助解財部CFC新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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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左)、安永家族辦公室策略長張啟晉(右)。圖/安永提供

 財政部於7月10日頒布了最新的稅務函令,對於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的相關事宜提供進一步的解釋和補充。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19日舉辦「CFC法令下信託受託人之揭露申報規定」網路研討會,針對此函令進行詳細解讀並提出相關建議,說明在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下,受託人之信託所得申報義務。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策略長張啟晉說明,此次財政部的函令延續今年1月4日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令,進一步明確了受託人在CFC制度下的申報義務。根據最新函令,以下幾點需特別注意:1、委託人若以境外低稅負區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且委託人或孳息受益人就該信託股權適用CFC稅法相關課稅規定者,受託人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2、受託人須就2024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信託所得進行申報。3、受託人須對同一信託之全數信託財產進行申報,並提交財產目錄、收支明細表、受益人所得額等相關文件。4、受託人應向指定的稽徵機關申請配發信託專用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以利後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作業。

 根據上述財政部發布之最新函令,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林志翔建議信託行為的委託人、孳息受益人及受託人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合規並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首先,委託人及孳息受益人應立即檢視其信託財產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並根據CFC稅法針對信託所得的揭露申報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受託人應仔細檢視信託財產並確認是否包含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權,並遵循最新的CFC稅法規定進行申報,受託人若無法自行辦理申報,應及早安排委任代理人協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