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240719王春木■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公有地出售爭議的法律與事實

許多政治人物最近指稱已收押前市長出售了大量的公有地,達到12.4萬坪,這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然而,這樣的指控是否符合事實?根據土地法25條規定,出售公有地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包括地方議會的同意和行政院的核准,以下筆者將詳細說明這些規定,並探討這些所指的公有地出售情況是否合理。

■公有地出售的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法》第25條,公有土地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必須經該管區內的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公有土地的處分過程公開透明,並防止地方政府隨意出售公有財產的情況發生。

 此外,《平均地權條例》也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的土地,可以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這是因為這些土地的出售是為了收回政府在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過程中所投入的建設費用。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必要性

 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是政府為執行都市計畫而採取的開發方式。在這些過程中,政府會先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排水系統、公共設施等。嗣後政府為了收回這些建設費用,需要將部分的土地公開標售。這些土地的標售過程全都是公開透明的,而且是城市發展和財政管理的必要手段。

 在區段徵收和市地重劃過程中,政府會產生大量的基礎建設費用。為了實現財政平衡,政府會將部分土地以標售的方式出售,這些土地統被稱為「抵費地」,即用來抵充政府在土地開發過程中的投入資金費用。這樣的做法確保了開發過程的公平性,因為這些開發行為屬於開發居民自償性的開發,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為了確保資金上的平衡,並促進財政的穩定。公開標售的方式也進一步確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開標售確保公平價格

 值得強調的是,政府在標售抵費地時,會通過公開標售的方式進行。由於市場競爭的存在,這些土地不可能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出售。因此,所謂的「賤價出售」之嫌是不存在的,除非公務員作業錯誤底價漏寫一個2。公開標售不僅確保了土地交易的透明度,也保障了政府和公眾的利益

 指責前市長出售大量公有地的說法是否成立,應基於對法律規定和事實的全面理解。這些所謂的「出售」實際上是地方政府在市地重劃和區段徵收過程中,為收回建設費用而進行的合法行為。這些土地處分過程完全符合《土地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並經過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有地的出售是有嚴格法律規定和程序保障的,任何指責都應基於事實和法律規定,避免誤導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