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避免重購退稅成炒房溫床,內部已框列幾種樣態,包括買新賣新、設籍時間太短、舊屋未遷入戶籍、空戶和短期(五年內)連續換屋等,做為抽檢重購退稅是否合規的依據。
相關官員表示,先前財政部接到不少投訴,指投資客透過重購退稅逃避房地合一稅,由於房地合一稅2016年上路以來累積的重購退稅案已逾1.6萬件,除了檢舉案,會從退稅額較大的案件查起,符合相關樣態的也會先查。
據悉,財政部今年將持續選案查詢重購退稅案件,並由賦稅署與國稅局研議一致性審查標準,包括買賣簽約和所有權移轉日期、戶籍入和遷出日等;新增案件一律建檔,依同一標準審視、核定,以阻斷投資客的避稅之路。
官員表示,目前賦稅署和國稅局還在研議部分細節,例如屋主是在賣屋前才遷入,戶籍要遷入多久再賣,才算是合理;或者是認定的遷入時間應該是自買賣契約簽定日判定,還是有什麼其它較合理的依據。
舉例來說,很多人以為遷入戶籍就算符合規定,事實上,像是賣舊屋簽定買賣契約後才遷入戶籍,或是遷入戶籍日數太短,還有遷入戶籍但沒有實際居住,國稅局在判定時,可能都認為不符重購退稅資格。
此外,官員強調,買新賣新或五年內連續換屋也有違常情。主要是重購退稅的重點在「重購」,也就是鼓勵換屋,但若納稅人在差不多時間同時買兩戶,再賣掉其中一戶,究竟是換屋還是炒房,可能就會有疑義。
台北國稅局近日即有案例,甲君2019年6月20日以1,400萬元取得A屋,之後於2023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購入B屋。甲君戶籍雖遷入A屋,卻無法證明自住,因此不適用重購退稅,被補稅146.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