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錢淹腳目,資產傳承已成重要議題,遺產稅更是其中不可避免的一環。去年台灣適用20%最高遺產稅率的高額遺產案(遺產總額逾1億元)共698件,回推平均每件遺產金額達3.12億元,合法節省遺產稅,可讓家人留下的愛和財富不被國稅局瓜分。
遺產稅免稅額目前為1,333萬元,即遺產總額減掉各種扣除額(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等扣除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和喪葬費扣除額等),餘額若不到1,333萬元,就不必課稅。
其中配偶除原本就可享有較高的扣除額,且若夫妻其中一方亡故,仍生存的配偶財產較少,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中扣除請求權金額,可合法節省遺產稅。
申請時要注意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請求範圍內,是以「婚後」且「有償取得」的財產為兩大基礎。
例如某甲在婚前即因父母贈與等取得大量財富,某甲亡故時,其配偶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必須把某甲婚前取得財產扣除;若某甲在結婚後,繼承其父母高額遺產,也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
簡單來說,夫妻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前提,是兩人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相關財產,可能集中在其中一人名下,如存款或房屋所有人僅為其中一人而非共有,此時就可提出申請。
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若已享遺產稅相關租稅減免,如無償提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等,因已不計入遺產或享特定扣除額,無法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以免重複扣除。
例如W先生和W太太1984年結婚,W先生2024年1月死亡,兩人有兩名成年子女,W先生名下有婚前購買的房子2千萬元,繼承自W先生父母的房子400萬元,婚後購買的股票2,200萬元。
W先生遺產總額4,600萬元,其中可列入分配的剩餘財產2,200萬元(即股票2,200萬元);W太太名下僅存款200萬元,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為2,000萬元(2,200萬-200萬)。W太太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即2,000萬元除以2,在原免稅額外再減1千萬元,推估約可省稅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