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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傅沁怡/台北報導

證交法加薪條款 區別公司法 訴求保障基層

 針對立法院三讀通過《證交法》第14條的加薪條款,會計業者普遍認為,《證交法》本次修正與現行《公司法》修文最大的差異,在於明訂調薪對象是「基層員工」,有助避免加薪集中高階主管。

 依《證交法》本次修正通過條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證交法》相關規定與《公司法》第235條之1類似,但《公司法》未規定分派對象為基層員工,《證交法》則明訂給予對象。

 此外,相關條文規定企業,應在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林巨峯認為,應有助凝聚員工向心力,避免酬勞集中於高階主管。

 勤業眾信投資法規諮詢及工商登記服務負責人陳惠明資深會計師說明,《證交法》本次修正通過條文主要強調,確保基層員工分享公司的盈餘,讓上市櫃公司兼顧企業長期發展之餘,同時平衡股東和員工利益,合理提撥基層員工獎酬。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表示,相較於《公司法》,本次《證交法》第14條增訂更側重於「基層員工」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一定比率「調整薪資」的可能,可見更側重對「年輕員工」的保障。

 此外,丁英泰說明,針對分配方式,《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分配對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證交法》對此則均無言明前提,未來上市、櫃公司適用時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觀察並釐清範圍。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提醒,依相關修正條文,企業盈餘提撥時,即可認列為費用,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