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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文/簡立宗

因應歐盟CBAM 淨零轉型成趨勢

全球貿易型態將重塑,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籲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攜手應對,增強企業綠色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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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左起)、當代法律雜誌首席顧問/CFA Society Taiwan理事長劉奕成、資策會科法所數位創新中心主任王自雄、怡安保險經紀人公司客戶經理吳治霖、鼎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田振慶、當代法律雜誌發行人/台灣綜合研究院董事長黃輝珍、藍濤亞洲總裁黃齊元、國立東華大學洄瀾學院助理教授蔣念祖、開南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金士懿、中華經濟研究院代理院長王健全。圖/當代法律提供

 歐盟率先起跑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可能重塑全球貿易型態,帶動各地政府系列性氣候變遷政策與措施。當代法律於5月30日邀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激盪對話,呼籲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攜手應對,支持企業進行減碳轉型。

 全球推動淨零轉型的趨勢已經具體成形,台灣綜合研究院董事長黃輝珍表示,氣候變遷因應法已獲立法院修正通過,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定上市櫃公司在2027年前需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並揭露於企業年報及永續報告書,未來將進一步要求揭露減碳策略及目標,將臺灣企業的永續轉型,由柔性的倡議逐步轉向為強制性的管制。面對新的趨勢和新的規範,企業如何掌握先機,妥善籌謀因應,將是增強綠色競爭力的重要關鍵。

 臺灣上市櫃公司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榮騰說,一個公司要賺錢,就是要將公司治理作好,將賺來的錢盡企業社會責任,而淨零排碳與成本及永續經營息息相關聯。臺灣以中小企業為主,承擔世界工廠的責任,2千多萬的人口,要應付全球70幾億的人口,更應重視ESG,把臺灣建設得更好。

 藍濤亞洲總裁黃齊元指出,在各種重視減碳倡議及碳稅議題的推動下,臺灣若無法提升減碳績效,可能會面臨被供應鏈排除的風險。臺灣面臨的挑戰不僅在於如何達成減碳目標,更在於找到一條可行的路徑。這需要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攜手應對,這不僅是為了環境,也是為了臺灣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和未來的經濟發展。

 中華經濟研究院代理院長王健全指出,技術力和數位力的提升,以及ESG的全面實施,是企業長期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金融監管機構應加強對銀行和金控公司的監管,確保支持符合ESG標準的企業。政府應通過利息補貼或擔保等財政工具支持企業減碳。碳權交易平台需要與國際接軌,以確保企業的努力能夠獲得國際認可,日本已有百餘家企業聯合開發碳權,這是一個值得臺灣學習的範例。

 「對比其他競爭對手國家或我國主要目標市場,臺灣在建廠補助和綠色貸款方面存在明顯不足,這將使得臺灣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受到一定影響。」立法委員鍾佳濱指出,碳費的三子法即將上路,這將從成本面促進工業減碳減量,但這僅是一種經濟誘因,而非財政工具。鍾佳濱建議,除了制定碳稅三子法,金管會和財政部應該持續研議,除了針對企業生產設備端的減碳措施外,還應提供利息補貼或政府擔保等財政工具,來支持企業進行減碳轉型。

避免漂綠 應落實第三方認證

 東華大學洄瀾學院助理教授蔣念祖指出,誇大永續報告書的現象不僅是臺灣的通病。永續報告書的第三方認證比例不高,綠色債券的發行也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使得投資綠色債券充滿風險。他呼籲金管會應加強對綠色債券投資的資訊揭露與監管,並提升第三方認證的比重及透明度,確保資訊精確,減少投資風險。他強調,只有通過精確、透明的資訊披露和嚴格的第三方認證,才能真正推動企業減碳和永續發展的落實。

 「因應ESG浪潮,主管機關要求上市櫃公司撰寫永續報告書。若永續報告書存在不實之處,可能會引發多種法律責任。」怡安保險經紀人客戶經理吳治霖指出,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上市公司應自2025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永續報告書如果存在隱匿、誤導或過度承諾等三大地雷,將會引發漂綠的嫌疑,並可能會導致相關的潛在法律責任。

ESG是股東行動主義表現

 ESG的動力來源之一是1980年代興起股東行動主義。鼎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田振慶說,有別於過去股東買股份主要是為了賺取股價差價,股東處於被動地位,公司由董事會主導。隨著行動主義出現後,股東開始有了發言權,不僅進行監督和建議,還開始與公司對話。主管機關針對公司法進行修正,例如1%的股東提案權、要求董事會職權的權利,以及3%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這些都是公司法配合股東行動主義的措施。

 「ESG中70%到80%可量化的因素與碳排放有關。」CFA Society Taiwan理事長劉奕成說,儘管目前缺乏公認的計算方法,但ESG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因為各國監管機構都在推動這一議題。未來,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將需要在會計報表之外增加一套新的碳排放帳目。劉奕成建議新創公司從一開始就考慮環境變化,許多傳統產業如鋼鐵和水泥,製造成本將因碳權而增加。

碳權認定 須滿足外加性要求

 資策會科法所主任王自雄說,減碳專案要想獲得碳權,除了須具備實質的減碳效益,最重要的就是要滿足外加性的要求,首先,法規分析旨在檢查是否有法規強制或政策鼓勵企業執行專案活動。其次,財務分析則評估若無碳權收入,專案活動是否會面臨資金困難,並分析其財務吸引力。此外,技術障礙分析會評估專案技術是否具備高風險或實施困難,及其開發成本。最後,普遍性分析則評估專案活動在當地的普及程度,及其是否已達到商業規模。但並不是所有專案都一定要進行完整外加性分析,符合一定條件下,除了應分析法規外加性, 得於財務外加性、障礙分析及普遍性分析中擇一執行。

 開南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金士懿指出,目前歐洲甚至美國的碳邊境調整法案陸續推出,對臺灣的直接衝擊已經不斷增加,更有雄心的國家自定貢獻(NDC)顯得尤為重要。

 臺灣已有農耕隊,去年更出訪印度建立了綠耕隊。未來考量國家NDC與企業的碳權需求,可以進一步活化既有法令框架,建立更多的碳耕隊,亦需進一步強化跨部會協作、法規支持和企業參與,才能在未來十年的全球減碳行動中占據有利位置,並在國際碳戰略中發揮更大作用。

碳邊境稅 可能成為貿易戰手段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洪志勳指出,目前歐盟對亞洲呈現逆差,課徵碳稅可能使得亞洲進口與歐盟生產的商品價格拉近,居民可能更傾向購買歐盟製造的產品,進而衝擊亞洲產品,歐盟碳邊境稅可能成為貿易戰的手段。

 國際普遍制定碳稅,臺灣卻選擇碳費,在臺灣繳納的碳費是否可抵減歐盟或美國的碳稅?歐盟允許,但如何具體抵減仍不明確。碳費與碳稅攸關臺灣產品出口的競爭力,臺灣以製造出口為主,面臨國際碳稅挑戰,政府是否做好準備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