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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黃惠聆/台北報導

立融資公司專法 租賃業建議先觀察

租賃業可補位銀行無法觸及的客群,提供資金給無法從金融體系取得足夠資金融通的中小企業主或個人,對於是否該訂定融資公司專法,值得深入研究及討論,但租賃業建議,可先觀察租賃公會自律公約執行狀況再決定下一步。

 市場認為年輕族群出現如同山道猴子、無卡分期借貸購車等過度信用擴張,是租賃業者未納管造成,且質疑租賃業收費及利率合理性,有立委建議,應將融資公司納為金融特許行業,並明定融資利率、利息、費用、違約金等上限,要求設專法管理租賃業者。

 立委提案擬立專法管理租賃業,對此,租賃業者態度是「如果租賃業者無法自律,支持立法以保護消費者」。

 但租賃業建議,可先觀察自律公約的執行情形,以目前租賃業者實際執行業務情況來看,租賃業者都相當願意遵守自律公約,相信經過一段時間,應可減少年輕人過度舉借、與借到高利貸款無法清償等情形。如果金管會認為自律公約還不足的話,以保護消費者為考量,租賃業者願意支持就消費金融的部分,訂定法律規範。

 由於中小企業的融資及租賃業務,需要考慮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不容易從銀行得到全部的支持,常常需要租賃公司提供補充性的營運資金或設備租賃的服務,且每一個企業資金需求的情形和營運的情形都不相同。租賃業者表示,立法規範若對租賃產業太嚴格的限制,將無法充分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恐阻礙國內中小企業或新創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