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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汪士邁、邱佩冠、馬靜如■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執行顧問、合夥律師、主持律師

皮衣旋風之後的台美租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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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台美租稅協定,其實是一個「不是雙邊協定的雙邊協定」,因為兩國必須各自修正國內法達成互惠。圖/freepik

AI教父黃仁勳旋風訪台,所到之處受到如巨星般的關注,身為輝達(NVIDIA)執行長的他力挺台灣供應鏈,甚至不諱踩中國紅線,讓台灣在國際媒體上大大露臉,這場景在十年前殊難想像。無獨有偶,台灣與美國的雙邊租稅協定也悄然推進。

 所謂台美租稅協定,其實是一個「不是雙邊協定的雙邊協定」,因為兩國必須各自修正國內法達成互惠。以美國為例,其係在聯邦稅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中,增修「台灣章節」(Section 894A. Special Rules to Qualified Residents of Taiwan),其中有明文規定,需待台灣也頒布同樣優惠內容的法令,且經由美國財政部長確認無誤後,美國的法令才生效。

 ■現階段協定的重點是讓利

 美國方已在年初經眾議院,以極高的多數決通過,現在正待參議院表決(因與其他無關條文綁在同一法案中故進度停滯,AR 7024-「Tax Relief for American Finality and Workers Act of 2024」),預計在11月美國大選前很有機會通過。以美國公布的條文來看,該租稅協定有如下重點:

 1.台灣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的特定美國來源收入,其稅率由現行的30%降低,這些收入包括:

 利息:由30%降為10%

 股利:由30%降為15%或10%(持有美國公司10%以上股權及其特定期間)

 權利金:由30%降為10%

 部分無形資產所得,由30%降為10%

 2.台灣居民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在美國的薪資及相關收入免稅。

 3.台灣居民(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美國營業活動(trade a business),只有與該營業有關聯(effectively connected)的收入才需繳納美國聯邦稅。

 所以台商如果在美國設廠,其派去的員工,薪資如果由台灣的母公司負擔,符合某些條件則該薪資無需繳納美國聯邦稅(但州稅視個案而定),倘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該員工當年的所有所得(包括美國來源與非美國來源)均需繳納美國稅,故這項優惠與美國政府鼓勵台商去美設廠的政策不謀而合。

 惟以上優惠對原本就是「美國稅務居民」者不適用,所謂「美國稅務居民」,包括美國公民及持有美國綠卡的外國公民(Qualified Resident,Section 894 (c) (3))。

 上述條文是一般雙邊租稅協定下常見的「讓利」條款,實施上會有一些挑戰,除了缺少一些常見的法律互助條文外,即使現有的「讓利」條文亦有待解釋,例如上面提到的營業利潤,一般國際慣例用的是一套(profits that are attributable to th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而美國之關稅法一般的標準則不同(income effectively connected to ),前者要課稅的範圍較窄,門檻較高,以後台灣人在適用這個「不是租稅協定的協定」時,如何適用仍有疑義。

 ■「未盡事宜」 有待雙方進一步協商

 租稅協定最大的指導原則就是互惠,如前述的讓利,在一般的租稅協定下,只需把甲方改成乙方,但在台美「租稅協定」,因為必須通過雙方修正國內既有的稅法,實非易事。

 如上述,因為現階段的「台美租稅協定」重點是讓利,有些租稅協定中常見的條款,似仍留待未來雙方進一步協商,這些「未盡事宜」包括: taxes covered 、 associated enterprises、relief form double taxation、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istance。以上的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assistance,表示雙方的協定生效後,也不會馬上有常態性的資料交換,台灣擁有美國公民或居留權的人士應不必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