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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黃國銘■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策略長

營業祕密保護大作戰 ─合理保護措施之到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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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新進員工侵害營業祕密,企業應先盤點自身有哪些營業祕密生成一個清單後,再將清單中的營業祕密的大致上「名稱」或「範圍」納入保密條款之中,這樣才會有提醒員工的效果。圖/摘自Freepik

經過〈營業祕密保護大作戰─合理保護措施基礎篇〉的介紹,「合理保護措施」的精神就在「提醒」!提醒什麼?提醒員工這份資料很重要;提醒員工不要亂拿走這份文件;並提醒離職時記得交回等。

 或許會有企業認為,之所以想做「合理保護措施」,就是要百分之百地防護營業祕密不外洩,但,在筆者多年承辦經濟、智財犯罪之經驗裡,有一句俗話可以貼切形容我的觀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只要行為人有心,似乎沒有拿不走的資料。因此,還是要再強調一次,營業祕密的「合理保護措施」,重在「提醒」,至於具體保護措施的寬或嚴,仍須依照企業各自的人力、財力、物力而定!

 那麼,企業要如何提醒?本文提供企業一個簡單、好記的建議:請企業以「三階段」建立或檢視公司的保護措施,也就是針對員工「到職時」、「在職時」及「離職時」等不同階段管理,而要再提醒的是,在每一階段可以建立(模仿)的保護措施都很多,但仍請企業無庸一開始就要求一百分,而是應該依照自身的內部文化(對此議題的重視程度)、部門間協調性、人力、財力、資源等循序漸進。

 接著,本文提供員工「到職時」的合理保護措施,如前所述,網路上有許多可以搜尋、模仿的措施,但就此階段,請企業至少留意以下兩件事:

 一、聘僱合約(之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書之「保密範圍『客製化』」:

 就此部分,我想先問讀者一個問題:「『我知道保密很重要』跟『我知道這份資料是營業祕密』,這兩個概念是一樣的嗎?」再更不客氣的問,「人不可以洩密」或「人需要保密」,不是從我們有唸書開始就已經知道的事情嗎?需要簽署保密協議才能知道嗎?所以,保密協議的約定重點應該是,企業應先盤點自身有哪些營業祕密(生成一個清單)後,再將清單中的營業祕密的大致上「名稱」或「範圍」納入保密條款之中,這樣才會有提醒員工的效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還是常見許多企業的保密條款,就只是將營業祕密法第2條對於營業祕密的定義文字,原封不動地複製到自己的保密條款之中,說實在,這樣根本沒有一點提醒的效果。簡單來說,這樣根本不算是合理保護措施。

 二、瞭解新進員工既有智財與義務:

 這部分有什麼重要?先請大家想想這個例子,甲公司有沒有責任?A工程師從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擔任類似的職務。後來,乙公司發現A曾透過隨身碟非法下載乙公司之機密資訊,乙公司隨即向調查局提告,經搜索後,調查局發現該等機密資訊業已於甲公司中所使用。依據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回到這個案例,甲公司若未能盡力防止新進員工A有侵害他人營業祕密的話,也可能因此產生刑事責任。所以,就此部分,建議企業可以讓新進員工填寫類似「智財義務調查表」等表單,以免將來潛在的風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