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債務人留住最基本的保障。金管會4日公布,將修保險法增訂不被強制執行的八類保單類型,及新增介入權,未來債務人名下符合一定條件的保單將不被強制執行,受益人或被保險人亦可動用介入權,代為清償債務,留下保單,草案將預告兩個月,希望8月初送行政院,最快下會期送立法院。
據司法院統計,從2023年至今年3月底,因無法償還負債,保單被強制執行件數達8,712件,民眾買保單通常是為自己或家人的基本保障,因此金管會與司法院、法務部、壽險公會、學者專家等研商後決議修保險法。
首先是明訂八類保單不被強制執行,以保留基本保障或最低生活費,即產險、健康險、一年期以下傷害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的壽險、已進入年金給付期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因保單種類多元,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不得強制執行。
第二是增訂介入權,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未指定受益人時的一定範圍親屬,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並與債權人協商後,可在解約金額度內,償還債務,成為保單要保人,亦讓保單不會被迫終止,介入權行使期限是三個月內。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進一步解釋,若債務人在小額終老險以外的壽險合計保額有120萬元,會留下保額100萬元,20萬元可執行;另如壽險保額未逾100萬元,但其中一張壽險解約金超過10萬元,亦不被強制執行;三終身健康險,因解約金通常不高,提供醫療需求,亦不得強制執行。
四若解約金15萬元,會留10萬元,5萬元強制執行;第五還本健康險,視保費成份判斷,若成分中壽險較多,則算入壽險。
另如要保人欠債1,000萬元,但有一張解約金500萬元的壽險,被保險人在3個月內行使介入權,償還500萬元後,法院會撤銷強制執行命令,被保險人成為保單要保人,留住保單。
許多民眾買保單,受益人多是填「法定繼承人」,草案中也明訂,若未指定受益人,被險人、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行使介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