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5日進行《電子簽章法》逐條審查並通過,其中大方向不變,僅針對落日條款,從原本規劃的三年改為一年,若需延長,可向數位部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得再延長二年。官員說明,未來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同樣具備法律效果,也更能識別是否為詐騙,希望力拼本會期三讀。
《電子簽章法》自2002年實施至今已逾20年,數位部成立後將修正《電子簽章法》列為重要業務,草案已於去年6月預告,並於2月29日在行政院會通過,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預告草案,這次修法有六大重點,包含一、明確區分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二、使用數位簽章會有推訂本人親自簽名效果;三、明訂電子簽章跟電子文件與實體簽章跟文件具有同等效果;四、調整相對人同意要件;五、讓各部會將來能用電子簽章法適用;六、簽訂技術對接原則,作為許可國外憑證要件。
另為使電子簽章推動更為普及,草案原先明定公部門如果要讓特定業務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要在三年內立法,等於有落日條款。惟參考立委意見,行政機關依規定公告排除適用本法者,公告自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經數位部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此外,數位部也明定定期蒐集電子簽章應用情形,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調查,並於每年公布。
數位部官員說,未來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同樣具備法律效果。另因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就有身分認證效果,可針對網路上投放廣告、電商賣家等,有快速機制做KYC,避免人頭戶,有效打擊詐騙。
對於《電子簽章法》順利通過立院初審,數位部說,將送院會等待二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