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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謝佳穎■寰瀛法律事務助理合夥律師

數位經濟對市場界定之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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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為單邊市場結構之傳統市場,已逐漸由雙邊或多邊市場結構之數位平臺經濟所取代。圖/freepik

任何型態的競爭分析勢必由界定相關市場出發,因此,在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中,市場界定的範圍大小往往成為兵家必爭之地,在技術或產業快速變化的市場當中更是如此。

 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曾於104年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惟近年來數位平臺經濟興起,為使案件審理中市場界定之標準能與國際潮流接軌,公平員會先於111年12月公布「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就數位經濟涉及多邊市場環境下,傳統市場界定面臨「相關市場界定的數目」及「相關市場範圍不明確」等議題,提出相關市場界定之執法立場與方向,並據以修正上述處理原則。又修正後之處理原則已於112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其重要內容如下:

 一、增訂多邊市場及間接網路效應之名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多為單邊市場結構之傳統市場,已逐漸由雙邊或多邊市場結構之數位平臺經濟所取代,考量多邊市場通常具有存在二群不同的使用者、跨群組的網路效應、不對稱的價格結構等特徵,新增相關名詞定義。舉例而言,如二個以上經濟群體之使用者(例如信用卡的持有者及特約商家),透過平臺(例如信用卡)來完成彼此間的交易,即構成「多邊市場結構」;又倘某一經濟群體使用該平臺的意願,除了取決於平臺的服務品質與價格等因素,也與可互動的其他群體參與程度有關,此即為「間接網路效應」,如當某信用卡之持卡人愈多,該信用卡對商家就愈有價值,即為適例。

 二、增修多邊市場結構下市場界定之考量因素(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五點)

 1.「價格結構」:多邊市場具有「不對稱的價格結構」特性,事業面對平臺上不同的用戶群體,可訂定不同的價格(固定費、使用費)。

 2.「對交易行為之影響」:交易相對人於考量產品特性、用途等各項因素後,對於其交易行為造成之影響。

 3.「產品技術、規格或標準所形成之相容性或互補性」:由於部分產品可能因其產品技術、規格或標準之相容性而具有互補關係或排他性,進而形成具有相互關連性之「主產品」與「次產品」,產品間亦可能進一步形成相互「搭售」、「後市場」或形成「數位生態系統」之情形。

 4.「多邊市場結構下,平臺業者之經營模式、用戶群體間之交易關係與間接網路效應」:多邊平臺之相關市場界定,可就產品之合理可替代性進行分析,故可考量平臺所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不同性質差異,以及用戶群體間之交易關係或間接網路效應強弱程度等。

 5.「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相關市場界定著重於相關法規或行政規則就相關產品或服務之內容、替代性與市場進入障礙等市場競爭情形產生之影響。

 6.「產品所在區域使用語言與在地文化」:地理市場界定亦會考量產品所在區域使用語言、在地文化、社群關係、連線頻寬、售後服務等因素;且在數位經濟下,消費者可輕易透過電信與網路等方式進行線上消費,其影響傳統實體店鋪之區域替代,並淡化地理邊界,事業產品所涉地理市場範圍即需綜合考量數位經濟對於地理區域之替代關係及不同區域間產品購買轉換情形等因素之影響。

 三、對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進行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假設性獨占者檢測法原本是以產品之價格進行分析,惟在數位平臺多邊市場環境下,事業可能考量間接網路效應,訂定不對稱之價格結構,使部分產品之價格為「零」,如此一來便無法再以產品價格變化進行分析。考量當產品價格為「零」時,廠商以換取用戶資訊與注意力等方式來獲取利潤,新增可改以產品品質(例如滿意度)或用戶訊息成本(客戶為使用免費的商品或服務所需要提供的個人隱私資料)、專注成本(客戶在使用零價格商品或服務期間所出現影響專注的廣告)之變化,所引起產品替代及利潤變化的情形來界定相關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