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240131文/蔡淑芬

電子勞務實務認定 眉角多

 外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報酬,原則上即有涉及台灣來源所得之認定而須依法扣繳或完納所得稅,得透過申請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或租稅協定營業利潤等方式,以期有效降低實質扣繳率或適用免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昨(30)表示,跨境電商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如隱含「權利金」性質則應排除於申請範圍之外,企業應於簽約及送件申請前先行檢視,以避免因審認結果未如預期增加額外租稅負擔。

 自106年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上路後,對於「電子勞務」有明確的定義,並依其勞務與台灣之經濟關聯性程度認定屬台灣來源收入。查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及其作業要點,明訂「外國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在境內使用」所取得之報酬為權利金。

 陳惠明提醒,於跨境電商規定下,如外國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之勞務所含括上述定義之權利使用範圍,則應予就該部分價款排除排除於申請電子勞務適用優惠稅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