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海外投資夯,但也使未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而被補稅的情況日增。國稅局表示,最近常見兩種樣態,一是投資海外基金,轉換標的時未申報所得;二是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外幣投資型保單未申報。
以中區國稅局為例,最近即查獲轄內有民眾以海外投資收益繳納外幣投資型保單保費,因繳納保費的資金來自海外營利所得,折算新台幣約3,500萬元,卻未依規申報基本所得額,被補徵所得基本稅額並罰鍰。
高雄國稅局則表示,經常發現有民眾投資海外基金,在「轉換基金標的」時,其原始基金標的有獲利,但民眾認為該金融帳戶並未匯入贖回款,就未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因而短漏報所得而被處罰。
財政部表示,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的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且2023年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應將該CFC當年度的盈餘,按其持有CFC股權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後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提醒,個人基本所得免稅額2023年為670萬元(2024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適用),2024年則提高至750萬元(2025年申報適用),若同一申報戶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時,應併同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2021年起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五年,交易所得可免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