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2日修正發布審查開發環評空污排放增量抵換處理原則,新增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三大抵換來源,其中老舊車輛汰換部分,車齡由現行的15年以上,大幅調降到10年以上,即日起生效。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的機制,統計2021年迄今,環境部審查的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已規劃空污抵換措施的空污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預期可減輕環評開發對空氣品質的影響。
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提供開發單位有更多元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環境部官員解釋,開發行為主要集中在本島,且考量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缺乏執行空氣污染減量措施的誘因,特別新增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的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
官員表示,考量金銀紙等紙錢露天燃燒排放為污染陳情及逸散性空氣污染物來源之一,同時也是民眾常檢舉的空污來源,因此為改善空氣品質及減輕祭祀污染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特別增訂開發單位金爐增設污染防制設施或協助設置環保金爐為排放增量抵換來源。
另外,為了車輛汰舊換新、提早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與推動低污染運具,也將現行老舊車輛車齡15年調整為10年,等於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適用抵換的車齡條件為10年以上,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的計算基準。
環境部也表示,為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的彈性,這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但取得的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環境部也特別提醒開發單位注意時效新規定,避免逾期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