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二期(3-2期)選商規則定案。其中國產化關聯方案的項目與數量,改由開發商自選的自助餐模式,共有24項,及格分數70分,總分拉高至120分,並調整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運維技術及營運期環境監測服務及工程設計服務等項目配分。
經濟部23日公告風電3-2期選商遊戲規則,經濟部表示,與先前草案唯一不同之處在於,明定開發商於選商階段,檢附與二家以上集團簽訂的購電合作意向書(LOI)證明,可獲得額外增加100MW容量,正式CPPA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1個月內取其前,繳交相關文件等。
另外,經濟部指出,風電3-2期選商機制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依序位優先順序,給予不同容量上限,最大獲配容量達900MW,股東相同的申請人以不同風場包裹提出單一申請案,需符合海域空間充分利用三項原則。
若選擇使用本國籍主要施工船舶,應檢附「優先承攬協議」,以及倘無法依承諾落實時具體「補分方案」,並承諾於行政契約簽署後6個月內提供正式商業合約。
此外,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50%的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2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1個月內取其前繳納。
經濟部說明,經盱衡國際情勢與變化,風電3-2期提供業者完工併聯的彈性做法,後續辦理選商的時程規劃,則考量部份業者建議給予較長備標期等因素,且能充分利用來年的天氣窗進行海域調查探勘等,因此調整為明年4月選商收件截止,預計明年5月公告第2期選商結果。
經濟部強調,將持續積極與各方夥伴溝通合作、展現彈性與韌性,以確保風場開發與建設順利,為台灣能源轉型提供助力,並邁向2050淨零碳排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