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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林于蘅/台北報導

公設地假贈與 加徵15%滯納金

 有民眾利用贈與方式,先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給配偶或直系血親,之後再出售,藉此規避贈與稅。國稅局指出,此行為是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抓到除了補徵稅款,還要依補稅金額加徵15%的滯納金,並加計利息。

 有位陳媽媽在2022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設地給兒子陳先生,國稅局依規定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陳先生於受贈後次月,即出售該公設地給林先生,並取得價款2,244萬元。

 南區國稅局調查發現,贈與人陳媽媽在辦理贈與稅申報前,就已與買方林先生談妥該筆土地的買賣事宜,顯見陳媽媽只是「假借」直系親屬贈與公設地免徵贈與稅的「外觀形式」,實際上是為了使兒子陳先生獲出售土地價款2,244萬元的應稅財產移轉。

 陳媽媽若先賣地,再將所獲價款贈與給兒子,依規定應納贈與稅,陳媽媽藉免贈與稅的方式將公設地先移轉給兒子陳先生,再出售給買方林先生,達成2,244萬元的金額贈與,規避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經認定陳媽媽贈與標的為出售土地價款2,244萬元,需補徵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免贈與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等用地,但因行政程序或其他因素,政府尚未啟動計畫也未徵收該土地,僅由各級政府先行指定保留,在尚未被徵收前,仍可繼續使用。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但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贈與價值,再從「扣除額」以同樣金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