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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傅沁怡/台北報導

欲用自住稅率 戶籍登記認定有別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核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時,戶籍登記完成的認定基準。其中,若是在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但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且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可改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財政部主要是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五年內期間計算,以及拆除改建中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認定基準。

 其中,原109年4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14850號令對於出售前一年內、出售前五年內期間計算都是以「訂約日的前一日」為準,新的核釋則改為「訂約日」。財政部表示,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視新舊令較有利者,選擇適用規定。

 土增稅是用漲價倍數決定稅率(累進稅率制度),也就是土地漲價愈多,稅率層級就會愈高,一般來說,土增稅稅率按漲價倍數總共分成20%、30%和40%三級,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減為10%。

 財政部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出售前一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出售前五年內」,推算期間計算的基準,若是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至於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拆除改建中出售的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的證明文件且經核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一年或未滿五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一年內」或「出售前五年內」期間計算,適用前述基準日,其往前推算的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