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230503譚淑珍/台北報導

產創10-2 會計師三點提醒

留意前瞻創新研發定義、海外分公司所得稅繳納計算方式及審查申請變更內容

 針對《產創條例》10-2相關子法,資誠聯合會計事務所提出「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三年內不得移轉變更目的」等重點,以及計算有效稅率時,海外分公司所繳納的海外所得稅額不得列入分子計算等三點關鍵提醒。

 《產創條例》10-2相關子法,預告期為30日,資誠特別點出,當企業提出申請,並經核准適用者,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都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有關研究發展支出的所得稅優惠,也就是說,「不得重複適用租稅優惠」。

 同時,「三年內不得移轉變更目的」,資誠表示,企業申請專供前瞻創新研發用的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專業性或特殊性之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或使用於先進製程的全新機器或設備,在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安裝地點不符或變更原使用目的,否則應補稅並加計利息。但依《企業併購法》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者,或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致者,不在此限。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因此提出三點提醒:

 一是,公司應特別留意前瞻創新研發與先進階製程的定義及符合前瞻創新研發活動種類等,申請時提供說明及佐證資料(例如公司產品、服務於國際市場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其他可供佐證其影響力等),經濟部將成立審查小組綜合評估當時產業發展情形予以審查。

 二是,適用資格條件所要求的門檻,是以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為準;有效稅率計算則以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另,計算有效稅率時,海外分公司所繳納的海外所得稅額不得列入分子計算。

 三是,若經審核不符資格條件者,應注意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為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