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77年林洋港在司法院長任內倡議推動司法改革,迄今至少歷經35年,司法改革最為人稱道的應該就是審檢分離、司法獨立、檢察官因諸多權利收歸法院走下神台(但營業秘密法又反其道而行)。近來司法院力推國民法官,國民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及義務,其成效如何尚待觀察。
平心而論,司法獨立下的法院判決品質確實有提升,但是大部分裁判書至今用語仍有過於艱澀、難懂的問題,民眾、當事人乃至專業法律人士無法順利理解,司法令人難以親近更別說產生信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因此決議司法院應成立「裁判書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推動裁判書通俗化、「去艱深化」。該委會成立至今已有六年,還出版「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推動要覽」。
但弔詭的是,司法院公布各級法院裁判的作法,過度解讀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常粗糙地將參與司法程序的人員去識別化,導致國民無從讀懂裁判、判斷其是非曲直,甚至阻礙法學的進步!以下舉幾個例子說明:
例一:「以上參見○○○教授著「侵權行為法」第一冊,2008年3月版,第97至第100頁。○○○教授係研究侵權行為法之權威教授,其上揭侵權行為要件結構論述為實務及學界所遵循。」法界人士都知道○○○教授其實就是司法院優遇大法官王澤鑑教授,去其名,有何必要?甚至不尊重王教授的著作人格權。再說法院引用權威學者的見解,是全世界常見的作法,有助於學界與實務界溝通交流,也是法學者研究具有社會影響力的重要指標,不僅不應該去識別化,更應該顯名。
例二:「證人○○○之證詞明顯與證人○○○不同,其鑑定方式亦是以品質、質量、外觀及材質等項目,作為說明,全無鑑定之專業。」(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3號)然而民事案件的證人身分有何去識別化的必要?證人為何可以不用為他被法院引為判決依據的個人證詞具名負責?全無鑑定專業的○○○到底是哪位?難道不該公布其姓名提醒外界盡量避開?
反之,例三:「○○○與○○○兩人先後當庭鑑定,卻恰巧呈現出針鋒相對的鑑定結果:○○○認為系爭皮包均為偽品,○○○卻認為系爭皮包都是真品。」(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本案二位鑑定人都是法院認為有鑑定專業的人士,為何要去識別化?法院最後只採取其中一位的鑑定結果,該鑑定人的專業既然更獲得法院肯定,後續類似案件應該可以繼續沿用,既可加速案件爭端解決,又可建立識別二手品牌商品真偽的專業,去識別化是為哪一端?老百姓看○○○對陣○○○,不就是看張飛打岳飛的無厘頭?一頭霧水之餘,還怎麼相信司法?
國外常見的「法庭之友」制度值得引進我國,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商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明顯有意如此做,但是就因為去識別化無功而返。本案請雙方當事人各請一位專家學者出具意見書、再邀請該二位專家同時到庭說明,並在事後判決中詳細審議其意見,說明其可採取或不可採取的理由。本案原本用意良好,可以成為司法裁判的新典範。可是一般讀者及法界人士均不知道原告請的○○○是誰,也不知道被告請的○○○是誰,無從檢驗他們之間是否有利益衝突、誰的見解是否與其之前立場不一致。不管哪位專家,一旦可以躲在○○○之後,就都不用擔心自己的專業意見受公評。無知之下,社會怎能要求其負起言責?「法庭之友」制度又如何建立?
如果沒有人或只有極少數人要費盡精力才能看得懂判決,社會如何監督法院的判決?保護個人隱私的要求不應被無限上綱到此地步,司法院忘了公部門資訊公開的義務以及其會產生的正面外部效應?讓老百姓比較容易看懂判決的方法很多(例如揭露其姓,在同姓時再揭露其字部分),司法院為何不採?
其實上述問題由來已久,司法院早已知悉卻不知改進!司法改革在只會要求下級法院改革、人民配合的司法院領導下,豈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