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創新實驗專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2018年4月30日開始施行,並受理監理沙盒申請案。統計至2022年底,金融監理沙盒實驗申請案共計16件,核准九件且都已出沙盒,四件則已經落地,否准二件,自行撤回申請共四件,另外尚有一件正在審核中。值得關注的是,近兩年沙盒陷入掛蛋的窘境,可見臺灣金融科技發展不但牛步化,且創新動能成效極待改善。
究其成因,首先是金管會在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外,亦於2019年6月公布實施「金融機構業務試辦辦法」,惟限定只有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得以申請試辦,而金融機構得申請與試辦的業務項目須為已獲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者技術性規定尚在發展中,尚未明確規範者。開放試辦迄2022年底共計受理67件申請,核淮高達52件創新實驗,成效似乎相當不錯。惟此一以試辦為主、沙盒為輔,來加速創新效能的政策,只造就金管會表象KPI的達成(其KPI包括監理沙盒與試辦的個案數),而扼殺了新創業者和金融業者攜手合作,異業結盟發展金融科技的可能性。
我國要發展金融科技應採如英國等以監理沙盒為主的策略,金管會要做的是:致力改善監理沙盒審核程序,以及友善科技新創業者入沙盒的環境,並擴大FinTech Space規模,亦應加強跨國團隊合,方能將金融科技以大格局發展起來,也才有機會培育出幾隻像樣的FinTech獨角獸。
以試辦為主來發展金融科技,一方面只會獨厚金融業而不利非金融業之新創業者,絕非發展金融科技的最佳路徑,此可由目前監理沙盒申請案例停滯不前,惟試辦核准個案大幅成長加以驗證;惟試辦核准個案之創新相對微小,在此一政策下絕對無法培育出FinTech獨角獸,對臺灣金融科技的長期發展助益有限。是以,金管會必須嚴肅思索,以試辦為主之加速創新效能的政策是否妥當?否則,臺灣要成功發展金融科技將如緣木求魚般,終不可得。
再者,金融科技經常是以跨領域的商業模式來運作,所牽涉之主管機關往往不在少數。例如:技術面的規範、法規面的制定、業務面的整合、洗錢防治等,其主政機關乃分屬不同部會,雖然金管會在2020年8月所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中,規劃強化其「創新中心」來作為涉及相金融科技發展之跨部會單一溝通窗口,但是,根據過往經驗,跨部會整合要有效率並成功運作,整合者之位階相當重要,以金管會創新中心作跨部會單一溝通窗口,恐怕將使之流於中低階公務員的交流平台,對推動金融科技所牽涉到的實質決策制定功效有限。
近期欣聞數位發展部願意建立科技媒合及介接平台,在金融科技發展上和金管會攜手合作,此一跨部會整合平台的建立,對解決臺灣金融科技發展牛步化的困境,的確帶來令人期待的曙光。惟為了進一步破除各部會的門戶之見,建議應由行政院指派副院長或一位相關領域政委來協調整合跨部會相關事宜,方能加快金融科技發展的腳步。
另外,在金管會2020年8月所發布的「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中,提及「要建立監理人員金融科技學習地圖」,主要希望透過金融科技能力培訓課程,鼓勵監理人員完成金融科技學習地圖。惟上述做法恐較難讓監理人員有系統地培植金融科技監理能力,僅能習得片段的知識,故建議金管會每年編列預算,並自內部遴選年輕優秀人員至歐美或新加坡等國,系統性地學習金融科技監理技能,方能為國家未來培育出具國際水準之金融科技監理尖兵。
最後,主管單位在監理金融科技發展的觀念上要能跟得上時代潮流。根據研究發現,各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的程度,和監理容錯程度呈現高度正相關,因此在金融科技發展的初期,於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應盡力放寬監理容錯程度,而立法機關對金融科技發展的問責亦應適度放寬,果爾,才能讓臺灣金融科技發展大步向前行。
總而言之,要解決臺灣金融科技發展牛步化的問題,主管機關必須大膽執行以沙盒為主、試辦為為輔的「開大門走大路」政策,並由行政院指派副院長或一位相關領域政委來協調整合跨部會相關事宜,且必須有系統地培養金融科技監理人才;而最重要的是,主管機關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應盡力放寬監理容錯程度,如此一來,才能從根本解決臺灣金融科技發展牛步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