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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施汝憬、李宛諭■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律師

中古車的車況資訊 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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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本報資料照片

消費者在購買中古車時,總希望知道自己看上的那台中古車之實際車況:包括里程數及維修紀錄。汽車只要出廠年份超過五年,每年必須驗車一次,透過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監理服務APP」,只要輸入車牌、出廠年月,就能查詢出廠年份超過五年的汽車之最近二次定檢時所登錄之里程數;但對於出廠未滿五年的中古車,目前則無公開資訊可供查詢。

 中古車如曾回原廠保養維修,原廠可能保有該車輛相關之里程數及保養維修紀錄。然而,中古車可能經過數次轉手,購入中古車的中古車商或新車主,能否向原廠請求查閱該車輛在前任或前前任車主時期之里程數及保養維修紀錄?此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的議題:包括該車輛之里程數及維修保養紀錄是否屬於「個人資料」?又為「誰的」個人資料?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個人資料」定義與歐盟一樣廣泛,包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與歐盟之「請求查閱權」類似,我國個資法第3條亦賦予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權利。

 在我國車輛里程數及維修紀錄是否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根據法務部102年函釋的見解,「車牌號碼、里程數及重大維修紀錄等車輛資料」,蒐集者如將上開車輛資料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則屬個人資料而有個資法之適用。

 而就汽車原廠之車輛維修紀錄,法務部104年函釋亦認為車輛維修紀錄屬前任車主之個人資料,原廠僅能於將資料「去識別化」而非屬個人資料後、或者於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例如前任車主同意)等情況下,才能提供前任現生存車主之車輛維修紀錄予現任車主:「汽車原廠如將保有之車輛維修紀錄,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及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情;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敘述、更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自無個資法之適用,而得對外揭露」;「又汽車原廠未運用去識別化之技術而提供前任車主之完整或部分完整車輛維修紀錄予現任車主,若仍可直接或間接識別某特定生存之自然人者,則利用該等個人資料自應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於符合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要件下(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亦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然而,憲法法庭於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中,對「去識別化」採取嚴格標準;其認為:「個資若經處理,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無論還原識別之方法難易,若以特定方法還原而可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其仍屬個資」。依此嚴格標準,車輛維修紀錄是否仍有可能達成「去識別化」到「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程度,從而「非屬個人資料」?實際上可能極為困難。

 因此,在現行個資法下,除非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容許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原廠似無法提供前任車主之汽車維修紀錄給新車主;而容許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情形,除了「經當事人(即前任車主)同意外」外,尚有「法律明文規定」,惟我國目前亦無相關法律規定得以適用。

 為使消費者取得其動力交通工具之資料、重要維修資訊及工具,並確保消費者在動力交通工具之維護、服務、維修上得以自由選擇,美國於2022年提出聯邦「維修法案」(Right to Equitable and Professional Auto Industry Repair Act, the REPAIR Act);根據該法案,製造商必須藉由平台統一提供車主及其指定之人其車輛所產生之資料。該法案目前雖尚未通過,然可預期的是,若該法案通過,必定會對原廠車及二手車市場的競爭動態產生影響;如何因應潛在的個資保護疑慮,亦屬另一複雜的問題。

 究此問題的核心,實為不同利益間的衝突與權衡:前任車主個資保護的權利、及新任車主知的權利,孰輕孰重,並非容易回答的問題。就此二種權利的保護,如何權衡與取捨,應取決於產業結構與社會共識,在我國之發展仍有待後續觀察。